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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因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广告代言人,自其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未满三年都不得被邀请为广告代言。
这一规定对于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广告代言人而言,无疑是“双重惩罚”
。
这种双重惩罚机制,可以促使广告代言人更加慎重地选择需要代言的广告,不会轻易地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为虚假广告代言。
这样的规定对于虚假广告代言现象必将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和遏制效果。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以及利用与中小学生和幼儿相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规定。
中小学生和幼儿判断力不足,又是处在成长阶段,接受、模仿能力很强,而无孔不入的广告可以从任何一个方面对他们的成长造成影响。
从净化中小学生和幼儿成长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此次修改广告法新增加了本条内容,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利用与中小学生和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众所周知,中小学校、幼儿园是中小学生和幼儿主要的学习、活动场所,应当是一个不受干扰的、健康的学习空间,在其中举办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应当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而广告活动作为商业性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不仅会对中小学生和幼儿正常的学习生活形成干扰,而且还可能因不适当的宣传方式或内容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应当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通过任何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开展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宣传企业形象和品牌的广告活动。
2??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现实生活中,一些广告主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作为载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利用教材为其他图书作广告,有的在铅笔盒上印制文具广告,有的在辅导材料的封底或插页中推荐外语音像制品,有的在校车车身上作饮料广告或者培训机构广告,有的在校服上印制广告语,等等。
上述物品都是中小学生和幼儿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经常接触的,如果成为广告宣传的载体,既可能分散他们学习的注意力,也可能造成他们购买广告商品的心理冲动,或者对他们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加强对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保护,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3??公益广告除外。
也就是说前述两项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公益广告。
这是由公益广告的自身特点决定的,也是和本法所秉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相一致的。
公益广告是以倡导健康社会文明风尚和关切社会公众福祉为目的的非商业性广告,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正面宣传作用的公益广告可以通过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形式对中小学生和幼儿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例如以尊老爱幼、勤俭节约、保护环境、遵守社会公德等为题材的公益广告,是有益无害的。
因此,本条并不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禁止发布的广告类型以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性内容的规定。
本条的宗旨是保护儿童的身体、精神和道德等方面不受广告的伤害,并且不能让广告中出现的负面因素影响儿童对事物的信任感和热情,影响其健康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的形成。
对本条规定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禁止发布的广告类型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是直接以未成年人为受众的大众媒介,比如电视台的儿童频道、儿童广播频道、儿童影视剧、儿童平面出版物、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站等,这些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对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缺乏经验,模仿力强,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广告的影响。
因此,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受到严格监管,确保其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本条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类型主要有两类:其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从性质上看,这些广告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均须经过相关广告审查部门的内容审查。
这些商品和服务中,有的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比如酒类产品和美容(非医疗性的)服务;有的是其中有一部分以未成年人为消费对象,但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选择和购买的,比如儿科医疗、儿童药品、儿童保健食品、儿童用医疗器械、儿童护肤品等。
无论属于哪种情形,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广告都不能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
其二,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非常大,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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