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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权利能力除了受到公法上的限制,还受到法人章程的目的范围限制,法人一般不得经营其登记范围以外的业务。
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一致。
只要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即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只要法人在票据上作出签章这一行为,就不能以无票据能力为由对该签章主张无效。
法人的内部约定(例如公司章程)不能对抗票据上的善意第三人。
(2)意思表示对票据签章效力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由签章、记载、交付共同构成。
一般的民事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而票据行为有三个,这是票据行为特殊性的反映。
只有这三个行为同时成立,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才产生。
当三种行为中的记载、交付均有效成立,而签章出现问题的情况下,票据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学说:适用说和否定适用说。
①适用说。
分为三种不同的派别:严格适用说、个别修正说、一般修正说。
[13]严格适用说认为,票据行为完全适用民法的意思表示理论,票据行为得以意思表示的无效或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签章的无效和可撤销,可以成为对物抗辩理由。
由于这种观点危及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在严格适用说不可取的情况下,有人主张个别修正说和一般修正说。
个别修正说认为,票据行为一般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理论,但部分除外,即只适用民法上意思表示采用表示主义的规定,而不适用采用意思主义的规定。
票据签章人不得以签章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修正说认为,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的瑕疵仅限于适用意思表示相对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而票据行为中的当事人往往是经由直接当事人到达第三人,这时已经超出了民法的规定,所以可以排除民法的适用。
如果票据签章人仅对直接相对人主张意思表示瑕疵,而对第三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得抗辩,这对票据签章人来说极其不公平。
②否定适用说。
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在票据上签章的意思表示即成立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表达于票据上,就承担了签章后的法律效果。
上述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出发点是保护不同的利益相对人。
适用说重点保护签章人,否定适用说则是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出发。
实际上,两种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票据行为虽然是对直接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但基于票据行为的流通性,票据最终必然会流转到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第三人手上,所以在行为人作出签章的票据行为时就推定是适当的意思表示。
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是票据行为并签章交付与相对人,行为就成立并生效,而不必像民法那样去探究行为人的效果意思。
票据行为这种对效果意思的放弃也是票据无因性的体现。
(3)票据行为的特征对票据签章效力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特征包括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连带性等。
①票据行为无因性对签章效力的影响:一旦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后,就不得以原因关系瑕疵主张签章无效。
②票据行为要式性对票据签章效力的影响:票据的签章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否则将不会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③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对签章效力的影响: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靠票据的书面记载来确定,票据外的意思表示对票据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行为人必须对签章负责,即使记载内容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也不能因此对相对人抗辩。
④票据行为独立性对票据签章的影响:票据上某一签章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⑤票据行为的连带性对签章效力的影响: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票据上的各个签章人之间是法定的连带关系,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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