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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欠缺记载、欠缺交付的票据其签章的效力。
①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无效票据,其上的所有票据行为都是无效的,在其上的签章也无效。
空白票据,由于其特征是需要有空白票据行为人的签章、票据要件的欠缺、空白要件的补充预定,[14]因此,作成票据时必须要有行为人的签章,欠缺签章的空白票据不能生效。
②欠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
这种票据已经是一张完整的票据,上面所记载的权利已经非常明确,通常不需要补充。
如需补充,可以根据空白票据的理论进行。
③欠缺交付的票据。
对于欠缺交付而进入流通的票据,推定已经完成交付,签章人不得以未交付为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对明知未经交付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未经交付而受让票据的持票人,签章人可以以未经交付为由对其抗辩。
[15]
(四)交付
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交付是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出票人应将票据交付收款人,记名票据必须经过背书后交付;背书人应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承兑人以及保证人则应将票据交付持票人。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票据法》第20条在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上都承认“交付”
是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
[1]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39页。
[2]刘心稳:《票据法》,第57页。
[3]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41页。
[4]《票据法》第22条、第75条、第84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5]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59页。
[6]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了上述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7]董惠江:《票据法教程》,第41页。
[8]董安生:《票据法》,第65页。
[9]印章起源于我国,至少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起初是作为商业上交流货物的凭证,后扩大为当权者权益的法物,身份的象征。
渐渐地,印章成为身份凭证,后流传至亚洲其他国家。
即使在如今,印章也是东南亚国家普遍使用的签章工具。
[10]黄文滨:《从票据法上谈发票人签名》,载《万国法律》第87期。
[11]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第98~99页。
[12]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第102页。
[13]李钦贤:《论票据行为与意思表示之瑕疵》,载《辅仁法学》,第七期。
[14]高金松:《空白票据新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第24页。
[15]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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