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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义与我的合一:个体的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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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原则与“奉天法古”
[74]在总体上追求的是一种一统的格局。
在社会结构中,一统更多地与社会整体相联系。
这样,以权威主义为主导的价值原则,便意味着以群体(整体)为主要的关注之点。
与群体相对的是自我(己)。
按照董仲舒的看法,我与人是两种不同的存在,二者应分别以不同的原则来对待:
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
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
以仁安人,以义正我。
[75]
一般而论,我与人之分,常常意味着自我意识的萌发。
这既体现于类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也表现在个体的发展中。
然而,在董仲舒那里,人我之分却并不表现为自我的觉醒,而更多地具有群体关怀的意义;与我相对的人,首先是一个集体概念。
孔子曾提出“修己以安人”
,董氏所谓“以仁安人”
,大致承继了同一思路。
在董仲舒看来,圣人高于普通人之处,即在于圣人具有更为自觉的群体意识,并且付诸行动:“盖圣人者,贵除天下之患。”
[76]总之,人与我的分离完全不同于自我对群体的独立,相反,它构成了对群体自觉关切的前提。
当然,群体的关怀并不排斥自我的完善。
与“以仁安人”
相应的是“以义正我”
,后者即含有提升自我人格境界之意。
不过,把自我完善理解为“以义正我”
,似乎又较多地侧重于普遍规范对自我的塑造,换言之,“正我”
的目标在于将自我纳入“义”
之中。
正是基于这一前提,董仲舒进而强调:
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
[77]
如前所述,义主要表现为一种普遍的规范,将“我”
与“义”
重合为一,即意味着将自我视为普遍之义的人格化。
于是,自我不再是一种具有独特个性的存在,它在实质上开始成为“大我”
的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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