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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这个“三十万”
的数字就正是西夏所坚决要求的一个目标。
宋统治集团当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内心是有顾虑的,感觉为难的地方倒不在乎这个“十万”
之数的本身价值,而是担心给予的数目过大,可能要从契丹方面发生新的麻烦。
因为宋统治集团在对夏战争接连失败以后,企求媾和的心理非常强烈。
如果不让西夏在经济利益上得到相当的满足,要想休兵解严显然是办不到的;但所许于西夏的数目过多,这不特是“示弱”
的表现,也必然要引起契丹的嫉视和不满。
况且这时契丹和西夏关系正在恶化,当宋夏议和的时候,它就已明白表示了希望宋朝不要同西夏解仇复好的意向。
自来“畏敌如虎”
的宋统治集团,对于契丹的态度是不能不郑重考虑的。
因此,他们在一方面下了决心要向西夏“购买”
和平,而同时在另一方面又必须尽量避免一切足以造成契丹引作借口的事故。
他们在这种矛盾的形势之下,就玩弄了一个掩耳盗铃的手法,声称“岁赐”
确定为二十万决不增加;却巧立了“回赐”
及对夏国主生日送礼物的名目,外再给五万五千,以表示其向西夏让步的诚意。
宋朝采用这种转弯抹角的办法,用意是明显的:就是既实际满足西夏的要求,同时又振振有词,可以搪塞敷衍契丹。
我们了解了这一层,便不难看出:宋朝制造“回赐”
这一名目,是在撒烟幕,具有欺骗性作用。
就宋夏和约成立后的事实经过来说,宋朝每年送给西夏银、绢、茶二十五万五千两、匹、斤就被规定为“不致更改”
的“常数”
,宋朝对于这个“常数”
是毫无自由伸缩的余地的。
所以无论“净赐”
“回赐”
,在实质上都非照案履行不可。
换句话说,“回赐”
依然同样是固定性的变相赔款。
陈仲夫同志说:“回赐与净赐不同”
,在我们看来,这种仅以表面词句上强调其差别的说法,完全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再谈第二个问题:北宋对西夏的岁赐茶究竟是不是用所谓“大斤”
计算和交付呢?关于这个问题,在我们的历史出版物中直到目前,说法很不一致。
例如陈仲夫同志对于北宋岁赐西夏的茶叶三万斤,就肯定地断言:“应为三万大斤”
,而且还折算为“时秤十八万斤”
。
但这个说法的论据毕竟是薄弱的。
陈同志所依据的欧阳修《论与西贼大斤茶札子》,现存《欧阳文忠集》卷一○五,也收入《长编》卷一四九,庆历四年五月甲申记事,其中有一段说:“昨者,西贼来通和,朝廷许物,数目不少,内茶一色,计五万斤。
缘中国茶法,大小斤不同,当初拟议之时,朝廷谋虑不审,不曾明有指定斤数;切虑西贼通和之后,须要大斤;若五万大斤,自三十万小斤之数,如此则金帛二十万,(按《欧阳文忠集》此下有‘茶三十万’一句)乃五十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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