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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上文清楚地看出,这只是欧阳修在宋夏和约缔结前的一种风闻议政的言论,而不能看成是和约条款的本身。
譬如欧阳修这时听到的,宋朝已允许赐茶五万斤,而后来实际定案的则是三万斤;便有力地说明了欧阳修的言论与后来事实并不完全符合。
在《长编》同卷里,与欧阳修同时反对赐茶用大斤作为计算单位的,还有知制诰田况。
田况说:“朝廷前许茶五万斤,如闻朝论欲与大斤。
臣计之,乃是二十万余斤。
兼闻下三司,取往年赐元昊大斤茶色号,欲为则例。
臣窃惑之;盖往年赐予至少,又出于非时;今岁赐之,万数已多,岂得执之为例?若遂与之,则其悔有三,不可不虑:一则搬辇劳费,二则茶利归贼,三则北敌兴辞。”
田况在这里也只是说:“如闻朝论欲与大斤”
,和欧阳修《札子》所称:“切虑西贼通和之后,须要大斤”
,都是出于一种猜测。
况且《长编》在田况的议论之后,紧接着就下了“朝廷初无大斤议”
的论断。
我觉得姑且不论北宋统治集团在当时是否考虑过赐茶要用大斤计算的问题,但臣僚的风闻议政,决不就等于事实的本身。
这是应该分辨清楚的。
其次,确认一个大斤茶就是6斤,也还是值得商榷的。
例如田况说茶5万大斤乃是20万余斤,则一个大斤就等于4斤多,这便与欧阳修以一个大斤合6斤的说法不同。
也许会有人说:“二十万余斤”
的“二”
字可能系“三”
字之误。
但我们知道北宋时代茶用大斤计算的情况,本来就是很复杂的。
《宋史》卷三二四《李允则传》载李允则知潭州,“民输茶。
初以九斤为一大斤,后益至三十五斤。
允则请除三税茶,以十三斤半为定制,民皆使之”
(又见《长编》卷四七,宋真宗咸平三年四月己未记事,惟作“三十斤半”
,或系笔误)。
仅仅潭州一个地区的情况就表现得这么混乱和差异之大,无怪从欧阳修、田况二人口中谈出的大斤便也不必一致了。
所以引用欧阳修的《茶子》便肯定茶3万大斤应合当时秤18万斤的说法,也还是有问题的。
在黄庆云同志的撰文中还提到:“小学课本说北宋每年送给西夏茶叶十五万斤,那是错误的,应予改正。”
但何以造成这一错误?他却没有进一步说明。
我也看到1955年的初中历史课本第2册说宋朝岁赐西夏茶3万斤,并注明一大斤等于5斤。
这显然和黄同志提到的小学课本是采取同一说法的。
它们的史料根据是什么呢?我们一直还未查到。
很希望这二课本的编者提出说明。
如果所根据的史料有欠正确的话,就应该早日予以更正为好。
(原载《光明日报·史学副刊》195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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