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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夏岁赐茶的大小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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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学历史教学问题》1959年第9期里,载有黄庆云同志的《关于北宋与西夏和约中银、绢、茶的数量问题》一文,指出在高、初中和小学的历史课本中对于这一历史事实记载得含糊不清,甚至是互有抵牾的。
关于这个问题,许多人一向都有同感,觉得应该把它搞清楚,尤其是我们的历史课本更不应有分歧错误的叙述,所以我把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提出来谈谈,希望能得到史学工作同仁的指正。
1044年北宋与西夏订立和约,由北宋按年给予西夏以一定数量的银、绢、茶。
关于这个“岁赐”
的数字,据我所知,在宋代基本文献的记载中本来是没有异说的。
《宋史》卷四八五《夏国传上》说:“凡岁赐银、绮、绢、茶二十五万五千。”
只笼统地谈了一个总数字,却没有注明银、绮、绢、茶各类的个别数字和单位。
但详细明确的记载则见于李焘的《长编》卷一五二。
《长编》引载夏国主元昊在庆历四年十月向宋朝所上的誓表说:“朝庭岁赐绢十三万匹,银五万两,茶二万斤;进奉乾元节(按即宋仁宗赵祯的生日)回赐银一万两,绢一万匹,茶五千斤;贺正(按即元旦)贡献回赐银五千两,绢五千匹,茶五千斤;仲冬(按即冬至节)赐时服银五千两,绢五千匹,及赐臣生日礼物:银器二千两,细衣着一千匹,杂帛二千匹。
乞如常数,不致更改。”
我们把以上的各项分类统计起来,就是银七万二千两,绢十五万三千匹,茶三万斤;再把这银、绢、茶三项数字加起来,就得出二十五万五千的总数字,所以这个“二十五万五千”
的数字是正确无误的总数字。
不过在这里又另外发生了两个枝节问题。
我们可以引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学研究室的《〈中国历史纲要〉讨论会记录》(刊《历史研究》1957年4月号)中陈仲夫同志对这个“岁赐”
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来作说明。
他说:“按宋予西夏银、绢、茶、帛有一部系节日、正旦西夏进贡回赐,与净赐不同。
又茶一项应为三万大斤,据欧阳修庆历四年所上《论与西贼大斤茶子》说:‘若五万大斤,是三十万小斤之数。
’以此折算当合其时秤十八万斤。”
于是就有两个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答:第一,所谓“回赐”
和“净赐”
究竟有无不同?第二,北宋送给西夏的“岁赐”
究竟是不是在用所谓“大斤”
计算和交付?
我们先谈第一个问题。
北宋和西夏进行和议,往返磋商,前后经历了一年以上的时间。
最初西夏方面提出的要求很多(《宋史》卷三三○《任颛传》说:“夏人纳款,遣使要请十一事。”
),而由宋朝给予“岁赐”
(实际就是变相的赔款)则不过其中的主要要求之一。
双方对岁赐的数目曾经发生过很大的争议,西夏最后曾以坚决的态度,“乞增每岁赐予之数至三十万”
(罗振玉编《芒洛墓遗文》四编卷六《任颛墓志》),而宋朝方面则只肯出二十万。
《长编》卷一四五,载宋臣孙甫的奏疏说:“前以二十万,与之议和;……增至二十五万,彼犹偃蹇,未满其意。”
就是指的关于岁赐数目的争执事实。
我们知道,宋朝在1004年和契丹订立“澶渊之盟”
,宋朝承认送给契丹的“岁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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