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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20世纪20年代前半期吴江县内发行的报刊,见YT:《四年来百里以内定期出版物底年表》,《新黎里》第22期,1924年4月1日。
YT是柳亚子的笔名。
[21]《新黎里》登载徐蘧轩和徐蔚南的文章,《新盛泽》登载柳亚子和汪光祖的文章。
其中、吴江县档案局、馆编:《柳亚子早期活动纪实》(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收录柳亚子从清末到20世纪20年代的代表性文章。
[22]袁世凯停止地方自治后,1914年公布地方自治施行条例,使得地方自治被编入中央集权体制,成为官方行政体制的一环。
田中比吕志:《近代中国の政治统合と地域社会:立宪·地方自治·地域エリート》,第250~255页,东京,好文出版,2010。
[23]吴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吴江县志》,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第十五卷《政党社团》第二章《议事会参事会参议会》。
[24]例如盛泽市在1923年8月和12月恢复市董事会与市议事会。
《盛泽镇志》第三卷《政权司法》第二章《议事会人民代表大会》。
[25]以上海县为例,地方自治恢复后担任乡行政职务和议事会议员者,与清末民初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叠。
民国《上海县志》卷二《政治上·民治(二)·乡自治》。
[26]关于清末苏州的市民公社,详见朱英:《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中国学者试图从绅商阶层的各种活动里,找出公共领域的特质。
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
[27]《民治与绅治》,《新盛泽》第6号,1923年9月11日。
[28]徐蔚南:《今后盛泽市民应有的觉悟》,《新盛泽》第1号,1923年7月16日。
[29]市民公社的主要业务,是铺桥造路、疏浚市河等基础建设,以及清扫卫生、防疫等各活动,具有辅助官治和地方自治的作用。
朱英前揭书,第197页;张海林:《苏州早期城市现代化研究》,第197~203页,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足立启二认为:清末苏州市民公社是无法代表社会全体的任意性团体,并指出其不稳定性。
足立启二:《专制国家史论》,第240~247页,东京,柏书房,1998。
[30]常熟县内的鹿苑乡、塘桥乡、支塘乡设有“乡民公社”
。
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数据选编》,苏州,苏州市档案局,出版年不详,第365~366页。
[31]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数据选编》,第364页。
[32]县属镇的分类概念虽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但与历史上所见的吴江七大镇大体一致,参见《吴江县志》第二卷《集镇》,樊树志:《江南市镇:传统的变革》,第123~136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0世纪20年代芦墟镇上刊行《新芦墟》,也反映出身为7大镇之一的芦墟镇,在社会经济上的雄厚实力。
关于民国时期的市镇规模与近代学校普及的状况,参见本书第七章。
[33]例如福懋泰朱翰清和庄恒泰庄文源等30家商店联名发起创建震泽市民公社,此中也可看出市民公社的背景。
《发起组织震泽市民公社宣言书》,《新盛泽》第38号,1924年8月21日。
[34]《黎里市民公社第二届秋季大会议事录》,《新黎里》第8期,1923年9月1日。
[35]《市议事会春季常会纪略(一)》,《新黎里》第25期,1924年5月16日;《市议事会春季常会纪略(二)》,《新黎里》第26期,1924年6月1日。
[36]啸岑:《市民公社存废问题》,《新黎里》第25期,1924年5月16日。
[37]《黎里市民公社一年来底经过及今后底希望》,《新盛泽》第7号,1923年9月21日。
所谓公益捐是清末施行地方自治后,在市镇一级行政单位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推测应该是向市镇上的工商业者所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嘉定县续志》卷六《自治志·自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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