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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文学与法律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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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虹影及其“小说”
《K》
文学与法律这样一个大题目,我既不知该从何处谈,也不知能谈出些什么来,只能就自己了解并始终关注的并被媒体连篇累牍报道的虹影及其《K》案,谈点个人的看法感受。
尤其不久前一期的《北京青年周刊》记者在采访虹影时,虹影说要告我“诽谤”
,我就更不能缄默不语。
先声明自己的身份,我是一个写作并出版过小说,虽然比不上虹影“优秀”
,却也多少懂得文学创作为何物的作家;一个研究中国现代文学,包括研究现代作家凌叔华和陈西滢夫妇,并有一些著译的学者;一个也还有点法律常识和法律观念,至少不算法盲的公民;一个以发表文章的形式站在原告陈小滢的立场,为她说话或曰仗义执言的朋友。
独独不像虹影所说,并被一些不明真相的媒体以讹传讹的那样:我只是凌叔华和陈西滢独女陈小滢的代理人,要靠打这个官司,提高凌叔华的知名度(倒口下留德,没说我也要借此出名),使她的作品畅销,我可以拿提成分红;甚至代理出售凌叔华的画,打官司也可以使她的画行情看涨,我即可坐收渔人之利。
再有就是说,最想打这个官司的是我,而非陈小滢,以至她干脆在某些媒体上直截了当地说我是“诉棍”
。
说到“诽谤”
,按《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
,即为诽谤。
照以上她说我的这些,倒是蛮符合的。
我应保留告她诽谤的权利才是。
虹影又对记者说:“傅光明在长春法院今年6月24日开庭前发表长文章造谣,影响庭审,干扰司法,内容却毫无根据。
他的污蔑,影响极大。”
其实我早已经表示过,我只是以一个文学研究者的身份发表自己对《K》的看法。
没想到居然能“影响”
和“干扰”
司法,一是虹影太抬高了我,二是她太低估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在我的文章见报之前,几乎所有的媒体报道全部是虹影的一面之词,原告陈小滢连个发表的空间都没有。
她“干扰”
了谁,又“影响”
了谁,却从来不置一词。
通过这个案子,我由衷感觉到并叹佩虹影最善于挪移置换概念来“干扰”
和“影响”
视听的本事。
比如,这次她单单挑出《中华读书报》载拙文中的一句话(她没有引用我括号里的话,而这最最重要),说我指出她在《K》书的台湾版“自序中即不讳言:此书讲述的是30年代在武汉,现代著名才女作家凌叔华(书中用的化名是‘林’)与到武汉大学任教的英国诗人、英国著名作家弗吉尼亚?吴尔芙的外甥朱力安?贝尔(书中用的是真名)发生婚外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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