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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回报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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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最大突破是,在第51条中规定了“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作为一种投资,理应取得合理回报,这本属天经地义,现在终于“合法化”
了,真是可喜可贺。
“合理回报”
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什么?当然是教育投资。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合理回报”
原则,是字斟句酌的结果。
据悉,究竟是使用“适当补偿”
还是“合理回报”
,立法者们曾经展开过充分论争。
这不仅是词句之争,更是法理之争。
因为“补偿”
是行政法的概念,对应着给政府无偿打工而受到的“损失”
;而“回报”
则是民法中一个市场主体正当合理的预期。
我国民办教育一直有个限制,那就是可笑的对“目的”
的限制。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目的”
怎么能限制呢?如果某个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
结果却赢利了,这究竟算允许还是不允许呢?
其实,能够限制的只能是其结果——收益。
这种收益从表面上看是“钱”
,实质上是“权”
。
什么权?财产所有权。
因为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体现。
没有收益权,所有权就不完整。
对于民办教育投资者来说,只许投资不许赚钱,这和“只许结婚不许圆房”
一样的荒唐,有违基本的公平准则!
请不要忘了,《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投资期待回报,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据说,有一位民办大学校长算了这样一笔账:10年前投资10万元办的学,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现在已经积累了1个亿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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