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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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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结构,学界形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扩大的家庭(extendedfamily),即所有直系亲属共同构成的多代家庭;一是主干家庭(stemfamily),即单一直系亲属家庭,由父母及已经结婚的孩子共同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即父母与未婚的孩子组成的家庭。
传统观点认为,中世纪英国以扩大的家庭以及主干家庭为主导,核心家庭是近现代的产物。
20世纪中期以来的家庭史研究修正了此观点,认为在中世纪英国核心家庭已经成为主导了。
许多学者认为中世纪英国的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导,即一对夫妻及其孩子组成的家庭,故又称为夫妻家庭(jugalfamily)。
这一结论既来自诸多地方个案的研究成果,也有全域性研究成果的支持。
占人口比例1%-3%的贵族家庭暂且不论,广大农民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要模式是得到历史证明的。
从考古材料来看,农民家庭的房屋直到15世纪都并不宽敞,其面积大体上只能容纳核心家庭生活,因此结婚的孩子就必须出去重建家庭。
因为建筑房屋昂贵,通常的做法是结婚的孩子为父母建造房子供其退休生活。
这也是养老协议的一种。
另外,各种书面文献也都显示核心家庭是主导。
如在末日审判书和国家人头税的税收表册中,简单家庭都是征税的单位。
14世纪英国人头税(polltax)记录了所有年满14岁(1377年)和15岁(1379年和1380年)的纳税人的名字,学者们对此的研究揭示绝大多数英国家庭属于核心的夫妻家庭。
在一些验尸官留下的调查中,围绕一个炉灶或者一个房屋形成的家庭也是简单的父母孩子家庭。
至于学者们通过庄园档卷重建的农民家庭,同样是核心家庭为主导。
因此,扩大的家庭不用说,即使是主干家庭在农村社会也很少,或者存留的时间很短。
不过,这里只有推理,很难加以证明。
结婚的孩子会另立门户,但他们结婚后多久会出去,并无定规。
如果停留的时间长,则这样的家庭就具有突出的主干家庭特征。
不过,在强调核心家庭的主导性的同时,不能忘记英国家庭结构的复杂性。
因时间和空间的差异,还存在着扩大家庭,也存在着主干家庭,上层阶级的大家庭结构是常见的存在。
农民社会中退休父母与已婚子女一起居住的情形也不少见。
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霍曼斯就认为,在英格兰中部种植区域之外,黑死病之前的农民家庭以共同家庭(jointhousehold)为主导。
家庭结构与家庭生命周期这一概念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按照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来理解,任何一个微观的家庭都有其自然的生命周期,即家庭都要经历其诞生、成长与发展以及最后的衰老等不可避免的过程。
其起点是一对新婚夫妻开始独立组织家庭,中间经历若干年的发展,终点则是孩子们另组家庭。
家庭生命周期受到初婚年龄、生育年龄和生育年限、婴儿死亡率、孩子成活率、身体的生理状况、老年问题等诸多因素的作用。
因此,考察这些要素的变迁来建立微观的家庭生命周期,就显得至关重要。
初婚年龄,是家庭生命周期这一理想类型中的起始要因。
初婚年龄晚意味着初育年龄晚,也意味着家庭生命周期的长度随着减少,更意味着成年孩子的婚姻起步较晚。
依据现代尤其是20世纪的情形,人口学家哈吉纳尔概括出了因初婚年龄不同而形成的两种婚姻模式,一是西北欧婚姻模式,一是东南欧婚姻模式。
前者属于晚婚,男子结婚多在25岁之后,女子多在20-24岁之间;后者属于早婚模式,男子多在20左右,女子多在少女后期(17-19岁)。
但能否用晚婚或者早婚来概述中世纪英国的婚姻情况,不能作绝对观。
从理论上看,教会的合法初婚年龄是男14岁,女12岁。
据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中世纪婚姻属于早婚的结论,哈吉纳尔也认为中世纪欧洲婚姻属于东南欧的早婚模式。
然而,哈吉纳尔提出的模式是学界一直在讨论乃至激烈争论的问题:中世纪英国的婚姻到底是晚婚还是早婚?早在20世纪40年代,霍曼斯就提出13世纪英国村民实行的是晚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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