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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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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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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前提之一。

家庭是社会存在的细胞。

在基督教文化的大背景下,英国婚姻和家庭的形成与发展自然受其影响。

当然,在基督教之外还有诸如日耳曼的文化传统、古代罗马的法律与习惯以及封建制度、领主权制度等不可忽视的要素也发挥着作用。

对于婚姻的观察,有自然的、宗教的、社会的等不同的视角。

理解中世纪婚姻,宗教的视角当为首选。

从圣经传统到早期中世纪的奥古斯丁等教父神学家,都对婚姻有所论述。

在圣经中,关于婚姻的思想很难称得上一致。

《创世记》所表达的是婚姻为一种注定、一种必须。

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为此人应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但在新约中,婚姻的结成是一种被动、一种不得已。

使徒保罗说:“男人不亲近女人倒好。”

这是鼓励独身。

但婚姻并没有被禁止,它一如轻度的恶,是被允许的。

对于那些不能自我克制的人,婚姻可以避免**。

“与其欲火中烧,倒不如嫁娶为妙。”

从中世纪英国的婚姻发展历程来看,婚姻的基督教化是相当清晰可见的。

在6世纪末圣奥古斯丁到英国传教的时候,他曾经就如何对待和处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婚姻实践而与教皇格列高利一世(Gregreat)进行过讨论。

虽然教会尽力推行其婚姻的主张,但面对日耳曼社会中的同居及其他婚姻乱象,教会也不得不采取妥协的态度。

9世纪丹麦人入侵以后,他们的婚姻状况也属于非基督教的。

男人多妻,男人与女人多以姘居的方式结合,对于血缘的限制也不严格,这些都是当时社会的常态特征。

当时有历史学家将其表述为丹麦婚。

“(征服者威廉)的母亲以‘丹麦式’(moredanico)嫁给了诺曼底伯爵罗伯特。”

“丹麦婚配偶在法律上不过是享有荣耀的情妇,与之结婚的贵族男子将在决定基于政治、经济理由缔结‘合适的婚姻’后,断绝与前者的关系。

自然,因丹麦婚而出生的子女法律地位弱于因教会婚而出生的子女。”

可以说,直到晚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贵族男性事实上都实行着姘居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

这种日耳曼社会的婚姻,强调的是一种社会事实,而非法律地位。

即使在日耳曼法律中,合法的婚姻也可以经由抢劫、购买以及双方同意而结成。

不过,到了11世纪早期卡努特王(Kingut)统治的时候,关于婚姻的立法已经以基督教精神为支撑。

妻子或者丈夫通奸,都将交给主教裁决加以惩处。

卡努特的法律既可以理解为基督教婚姻对丹麦婚姻的宣战,也可以看做丹麦婚习惯强大到必须以法律的方式来加以限制和禁止。

诺曼征服之后,才真正开始对丹麦婚的打击。

威廉一世利用权力极力摧毁丹麦婚习俗,其中有本人因丹麦婚而出生并得名“私生子威廉”

的原因,更有教会与威廉相互利用而达到各自目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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