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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中对空头支票法律责任的主观过错没有统一的规定。
不同的法律责任要求的主观过错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空头支票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有故意的主观过错,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02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但是,我国票据法中也有过失承担空头支票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的心理状态就是过失。
承担行政责任要求当事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
例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承担民事责任则不强调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只要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而又无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往往会影响票据使用和流通秩序,造成票据信用下降,对社会正常经济秩序造成损害。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受害人的损失并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原因导致,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1)调查取证。
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作《报告书》附件,报送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①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
编制《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②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2)告知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
(3)决定。
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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