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舞会小说网】地址:https://www.whwtrl.com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规定,如要撤销支票,只能在提示期之后才能提出。
(四)我国对支票签发的规定
1.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
的字样。
该文句已经事先印制在支票上,无须出票人自己记载。
(2)支付文句。
我国《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出票人不直接承担付款责任,而委托银行对持票人付款。
实务中,支付文句已经在印制的支票上得到了体现,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
,以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的意思。
(3)支票金额。
我国《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确定的金额”
是支票上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
同时第85条也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4)付款人的名称。
我国《票据法》第84条将付款人的名称作为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由于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且必须与支票的出票人有资金关系,因而,支票的付款人应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5)出票日期。
由于支票的提示期较短,因此出票日期尤为重要。
我国《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第5项将“出票日期”
作为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出票人签章。
由于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从自己的账户中对支票的持票人进行付款,因此,需要由银行对出票人签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果银行未对该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进行签章真实性的审核,就必须要求出票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预留其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出票人在签章时要与其在银行预留的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一致。
对此,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