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舞会小说网】地址:https://www.whwtrl.com
第二节支票的签发、转让、付款、追索
banner"
>
一、支票的签发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签发包括签发和交付两个行为。
只有发票人签章和注明签发日期并交付给受款人,支票的签发才算完成。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在形式上必须具备一定的要式。
根据《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第1条的规定,支票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1)记明“支票”
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3)付款人姓名;(4)付款地;(5)发票日期和发票地点;(6)发票人签名。
其中第(1)、(2)、(3)、(6)项和第(5)项中的发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4)项和第(5)项中的出票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付款地的,将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无此项记载的,以其主营业场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未记载发票地点的,将发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发票地。
支票上可任意记载的事项有划线、禁止背书的文句。
支票上不得记载的事项主要是付款期限。
(二)支票资金
支票资金是指发票人在付款银行有可处分的资金,此种资金一般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出现。
发票人必须在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存有足够的可支配的活期存款,并经与银行约定发票人可以使用支票付款时,才能签发支票。
(三)签发支票的效力
发票人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
票据上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担保付款的责任
发票人对于受款人及其后手,应按照支票上记载的内容,担保支票的付款,如果付款银行拒付,发票人应承担偿付的责任。
2.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规定,国内支票提示期为8天,在一国发票而在另一国付款的支票提示期为20~70天,这要视发票地与付款地之间的距离而定。
发票人在提示期限过后,对持票人仍要负票据上的责任。
但如持票人不按期提示,致使发票人受到损失(如因提示延迟发票人受到银行倒闭的损失),持票人对发票人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
3.付款提示期内不得撤销已开出的支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