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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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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票据权利行使的概念和要件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如行使付款请求权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请求清偿等,从而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票据权利的实现,即获得票据金额的支付。
票据权利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使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
该权利主体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合法持票人。
(2)行使票据权利的对象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是承担票据付款义务的人,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并承担票据债务。
(3)票据权利的行使内容是请求给付票据金额。
票据权利是一种抽象和纯粹的金钱性债权,其标的物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
(二)票据权利行使的方法
票据权利行使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成拒绝证书和中断时效三种。
1.按期提示
按期提示是指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持票人按期提示票据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与一般债务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同,前者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和方式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后者则无严格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告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提示票据权利的行使之所以必须按期提示,是由于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流通中票据债务人无法确定票据的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见票后才能确定债权人,才能对特定的债权人(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同时,持票人也只有在提示票据遭拒绝后,才能行使追索权。
在汇票关系中,“按期提示”
包括按期提示承兑和按期提示付款两种情形;而在本票和支票关系中,因本票与支票均无须承兑,“按期提示”
仅指按期提示付款一种情形。
2.作成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指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的书面证明,包括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
作成拒绝证书也被称为依法取证,即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1]同时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重要程序之一。
我国《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我国《票据法》第62条、第63条、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分别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的拒绝证书:(1)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应当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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