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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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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说又因其是否以交付作为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分为创造说与发行说。

[3]

创造说认为,票据是出票人创造出来的支付证券,而不是债权证券。

票据仅以书面作成而产生,并不需要以交付票据作为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这样意思表示就成为票据行为成立并生效的唯一条件。

由于创造说弊端明显,大多数学者已经放弃这一学说。

发行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对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作成票据,只是产生物理上的票据,而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成立,只有意思表示针对特定相对人,才产生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交付行为被推定为意思表示针对相对人。

所以,票据行为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行为。

没有交付行为,票据不产生效力。

(三)我国《票据法》采取的学说

契约行为说与单方法律行为说最大的区别,就是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是单方法律行为。

但是两者都主张票据的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两种学说在法律效果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4条第3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

《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单方法律行为中的发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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