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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实交易背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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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该规定,中国境内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均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为基础。
此外,《票据法》第21条、第82条第2款、第87条1款、第89条2款对于真实的资金关系也作了规定。
如第21条要求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而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以上规定,确立了我国票据立法上所谓“真实交易背景规则”
。
(一)真实交易背景规则的立法渊源
我国票据法律规范中关于真实交易关系规定的渊源,最早出现在1988年由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中。
该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签发,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限。
这就对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使用提出了真实交易背景的要求。
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对上述关于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予以认同。
该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第3款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由于该办法不承认商业本票,因而真实交易关系仅是对商业汇票使用的要求。
(二)行政监管对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要求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真实交易背景规则,但并未对违反真实交易背景规则的法律后果以及对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等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规定。
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这些具体问题均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系列相关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主要包括《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规定围绕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参与票据流通的商业银行负有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义务。
具体而言,在商业汇票的使用中,承兑行和贴现行于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另外,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人民银行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2.审查范围
按照《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所有票据的签发、转让和取得都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票据种类和交易环节都纳入审查的范围。
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目前审查的票据种类主要局限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审查的环节包括承兑和贴现。
对转贴现和再贴现,要求转贴现行和人民银行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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