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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客观上为票据的流通性奠定了基础,而票据的流通性恰恰成了票据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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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是要式证券
以证券是否按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可以将证券分为非要式证券与要式证券。
非要式证券,是指法律对于证券的形式没有特别规定的证券。
要式证券,是指法律对证券的形式予以特别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证券。
由于票据是设权证券、流通证券,所以票据法对票据的作成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方式作成方为有效;票据法规定的应记载事项以及票据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的程序和方式,在使用票据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须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
(六)票据是文义证券
以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的意义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证券分为非文义证券和文义证券。
非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不完全由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的意义所决定。
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完全由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的意义所决定。
票据是典型的文义证券,因为作为设权证券,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对于票据权利具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作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票据权利的期限等,均须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七)票据是设权证券
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票据分为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
证权证券是指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义务就已经存在,证券的做成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的证券,如仓单、提单、股票等。
设权证券是指证券的作成在于创设权利的证券,证券作成之前并没有权利。
票据权利经签发而原始设定后,持票人占有票据,就可根据票面上所载金额,向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即持票人享有向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请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的权利。
这种权利独立于票据签发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新设之权。
票据债权的实现,必须有赖于票据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这与物权证券和团体证券不同,物权证券持有人,占有证券就享有物权(如提货单)。
团体证券,一般证明持有人享有社员权(如股票)。
(八)票据是提示和缴回证券
票据债权人以对票据的占有为必要来行使票据权利。
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都必须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将票据交债务人验核,所以票据是提示证券。
提示分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本票和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只有提示付款,没有提示承兑。
汇票一般需经提示承兑才可提示付款。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票据债务人丧失票据时,可以根据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代替票据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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