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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交往中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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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人格交往中成为人。
只是通过遇见一个“你”
,人才意识到他是一个“我”
。
在整个宇宙之内,没有任何自然物能对人做到这一点。
人能够在一切方面,在认识及控制中超越自身。
人能为其目的而利用一切。
人仅受其有限性的限制。
但是这些限制可以被无限地减少。
没有人能说出人类力量的最后界限在哪里。
在其与宇宙的交往中,人能够超越任何可以想象的界限。
但是对人来说,有一种界限,它是确定无疑的,是人总要遇上的,那就是他人。
他人,即“你”
,就像一堵墙,不能搬掉,不能穿透,不能利用。
谁试图这么做,谁就会毁掉自己。
这个“你”
由于其生存本身,就要求被承认为对一个“我”
来说的“你”
,对他本人来说的“我”
。
这是隐含在他的存在中的要求。
人可能拒绝听取他人的这种内在要求。
人可能无视他人对正义的要求。
人可能排除或利用他人。
人可能力图把他人化为一个可以操纵的对象,一个物体,一个工具。
但在这样做的时候,人会遭到要求被承认为自我的他人的反抗。
这种反抗迫使人或者去与作为自我的他人交往,或者放弃他自己的自我特性。
对他人的不义,也总是对自己的不义。
主人若把奴隶当成物而不当成自我对待,就会危及他自己作为一个自我的特性。
奴隶通过其生存本身而伤害主人,其程度与他受主人的伤害是一样的。
外在的不平等,通过对主人之自我特性的损害而得到平衡。
这就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黄金律”
[2]是否能够被视为人格交往中的正义原则。
它甚至被耶稣所使用。
它肯定表达了这样一条实践中的智慧:你要别人怎样对你,你就要怎样对别人!
但是它不是人格交往中的正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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