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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的自立与群体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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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欲的理解制约着类的本质与个体存在的各自定位,这样,理欲之辩总是将引向群己之辩。
与确认个体存在相联系,清儒反对无我。
在清儒看来,无我之说总是难以在理论上自洽:“言无我者,亦于我而言无我尔。
如非有我,更孰从而无我乎!
于我而言无我,其为**遁之辞可知。”
[126]无我以承认有我为前提,既承认有我,又欲泯灭自我,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清儒所理解的我并非游离于理之外:“我者,大公之理所凝也。”
[127]作为理之所凝,我更多地表现为德性的主体:“我者,德之主。”
[128]总之,我是内在道德品格的承担者,正是我,赋予现实的人格以统一性。
对“我”
的如上界定,清儒与宋儒显然有相通之处。
不过,宋儒往往将我分离为道心的我与人心的我,并以道心为公,人心为私。
换言之,在宋儒那里,理想的我仅仅表现为天理(道心)的化身,而作为感性存在的我则被归入拒斥之列。
正是基于如上前提,他们常常主张“圣人无我”
。
与这种分离自我的思路不同,清儒在肯定有我的同时,又从理欲不二的观点出发,将自我视为小体与大体、人心与道心的统一:
形色者,我之函也,而或曰:圣人无我,不亦疑于鬼而齐于木石禽虫之化哉?故知:仁,有函者也;圣人,有我者也。
有我以函,而后可实。
欲其理乎!
小体其大体乎!
人心其道心乎!
[129]
相对于理学家将自我普遍化(将其等同于抽象之道心)的趋向,清儒似乎做了某种还原的工作,亦即把与理为一的抽象主体,还原为德性与形色(生命情感)、道心与人心相统一的具体自我。
可以看到,在清儒那里,自我已开始恢复了其本来的意义,并得到了真正的确认。
就价值观而言,确认自我(肯定有我)的意义首先在于为个体原则提供了某种本体论的前提。
正是从圣人有我的观点出发,清儒对个体原则做了多方面的阐发。
按清儒之见,作为理欲统一的主体,自我总是具有独立的意志:“志之自主者,人也。”
[130]这种意志具有自主的品格,而非外在力量所能强制:“若其权不自我,势不可回,身可辱,生可捐,国可亡,而志不可夺。”
[131]正是不可夺之志,赋予主体以挺立的人格。
强调人格的独立性是儒家的基本特点,孔子已有“匹夫不可夺志”
之说,孟子则以“威武不能屈”
为人格的内在特征,宋明儒学之注重节操,同样体现了相近的价值取向。
在这方面,清儒无疑上承了儒家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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