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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义利之辩到理欲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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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辩是儒家价值体系一再涉及的问题。
孔子而下,不同时代的儒家思想家对义利关系做了种种辨析。
作为儒学的传人,理学家同样将义利之辩视为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方面。
程颢曾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
[131]由此不难看出宋明新儒学(理学)对义利关系的注重。
当然,在理学家那里,义利之辩又被引申为理欲之辩,从而使其价值体系亦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形态。
义具有内在的价值,这是儒家的基本理论设定,这一预设同样为宋明新儒学所接受。
不过,新儒学并没有停留于以上信念,而是试图通过引入理,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论证。
朱熹曾对义做了如下界说:
义者,天理之所宜。
[132]
理总是超越了特殊的时空,因而具有普遍必然性。
作为当然之则的义,之所以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即在于它体现了理的要求。
新儒学的这一看法注意到了当然之则与普遍(必然)之理的联系,其视野无疑较前人更为开阔。
义作为行为的规范,不能仅仅建立在个人的利益追求之上,因为各人之利总有特殊的一面。
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往往彼此冲突,在此基础上很难形成普遍的准则。
理则体现了社会人伦普遍的本质的联系,唯有以此为根据,才能使义(规范)超越特殊的功利计较,成为普遍的行为准则。
朱熹沟通义与理,显然多少有见于此。
当然,新儒学之以理规定义,更多地着重于为义的至上性提供本体论的论证。
如前所述,在新儒学中,理不仅具有普遍的品格,而且被赋予超验的、形而上的性质,与之相联系,以理释义,同时亦意味着义的超验化与形而上化。
这种超验化首先表现为义与功利的脱钩。
在新儒学看来,义既然体现了天理的要求,则不应包含任何功利的内容。
换言之,合乎义(当然之则)便不必考虑利:
为所当为而不计其功,则德日积而不自知矣。
[133]
谊必正,非是有意要正,道必明,非是有意要明;功利自是所不论。
[134]
这些看法,与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之说大致一脉相承,它实质上由强化义的超功利性而完全抽去了道德的功利基础,其道义论倾向是相当明显的。
对义的如上净化,无疑使道德原则由超验化而趋于抽象化,但其中又包含着突出道德的内在价值这一面,后者在培养崇高的道德节操等方面,显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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