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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逍遥的理想与天命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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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与自然和名教、个体与整体之辩相联系的,是人的自由问题。
[110]玄学好谈自然,而顺乎自然很容易引向逍遥(广义的自由);玄学又重个性,而个性的伸张同样在某种意义上蕴含着对自由的向往。
但就玄学的主流而言,自然总是受到名教的约束,个体则始终受到整体的抑制,这种约束和抑制在更深的层面上又关联着必然之理。
于是,如何协调逍遥的理想与必然的制约,便成为魏晋玄学又一理论重心。
历史地看,这一问题的讨论同时又表现为儒家力命之辩的进一步展开。
(一)以道御变:自由的限度
从自然的原则出发,王弼要求“因而不为,损(顺)而不施”
[111]。
这里既突出了自然的原则,又蕴含着反对外在压抑之意,二者从不同的方面表现出对个体自主性的某种容忍。
事实上,相对于两汉的正统儒学,王弼确实更多地注意到了人格的塑造不能离开主体的自主选择。
就主体的行为而言,正由于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与自主的选择相联系,因而王弼一再强调求诸己:“无责于人,必求诸己。”
[112]不难看出,这里的前提便是主体的行为并非仅仅由外在的力量所左右。
个体的自主性当然不仅仅在于“求诸己”
,它同时又涉及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并相应地有其本体论的根据。
在对“变”
做界说时,王弼指出:
变者何也?情伪之所为也。
夫情伪之动,非数之所求也,故合散屈伸,与体相乖。
形躁好静,质柔爱刚,体与情反,质与愿违。
巧历不能定其算数,圣明不能为之典要,法制所不能齐,度量所不能均也。
[113]
现象的变化往往具有随机性,很难用一种统一的模式来规定,这种不可为典要的随机现象,也就是所谓“适然”
(偶然),它在本质上乃是必然之道的外在表现:“权者,道之变。”
[114]作为道的外在表现,偶然的现象往往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气质柔顺者,可以有偏爱刚强的外观,表面好动者,其性格也许喜静,这种现象常常因物因人而异,“不可豫设”
[115]。
正是客观上存在的这种偶然现象,为主体的选择提供了前提。
偶然性无非是外在的可能性,正因为现象的变化可以如此,也可以如彼,亦即蕴含了不同的演变可能,因而主体才具有某种选择的余地。
当然,也正因为偶然性不可预设,因而给主体的选择与行动带来了困难:“变无常体,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豫设,尤至难者也。”
[116]王弼的这些看法注意到了偶然性的存在,并把人的自主选择与偶然性联系起来,从而使自由问题的考察超越了主体意愿的范围。
然而,尽管偶然性为主体的选择提供了可能,但仅仅依据偶然性,往往难以做出合理的选择。
偶然性不外是“道之变”
,在偶然性之后,总是存在着必然之道或必然之理。
现象的变化固然不可为典要,但它最后总是受到道或理的制约:
物无妄然,必由其理。
[117]
相对于现象的多变性与随机性,道(理)具有恒定的特点:“返化终始,不失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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