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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义与功利的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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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由人我之分而强调以义正我,内在地蕴含着对义的注重。
义首先表现为普遍的规范,所谓以义正我,不外乎通过普遍规范对个体(我)的制约,以实现群体之“和”
。
与这一思维趋向相应,董仲舒将义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
在对江都王问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的经典表述: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89]
类似的议论还见于《春秋繁露》:“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
[90]一些论者以为以上两段论述含义颇异,并做了种种辨析。
其实,二者固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并无二致。
谊即义,它与理、道一样,泛指当然之则。
从义利之辩的角度看,这里大致有两重含义:其一,道德上的当然之则(义、理、道)有其内在价值(自身即目的),而并不以功利为基础;其二,道德判断(是否正谊明道)无须以外在结果(功)为根据。
董仲舒的如上看法带有明显的义务论及动机论的性质。
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一再地对此做阐述,如“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
[91]。
即只要动机不端(志邪),即使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不待成),也要加以惩处。
又如“本直者其论轻”
[92],结果虽不好,但只要动机尚可(本直),即不必过于追究,如此等等。
在这里,道德上的善恶仅仅与动机是否合乎义(当然之则)相关,而完全无涉现实的功利结果。
这种看法当然并非董仲舒的创见,孔孟早已在先秦定下了其基调,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这一表述,确实使儒家的道义论获得了更为明确的形态,它对儒学的尔后演进也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不过,不谋其利,不计其功,主要是指道德上的当然之则及价值判断无须建构于现实的功利基础之上,换言之,它着重于从道德领域中剔除功利的因素。
然而,撇开利以净化义,并不意味着从一切领域中排除功利。
正其义(谊)、明其道固然可以不计其利,但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却不能完全无视功利的作用。
一旦进入治国的实践领域,计其功便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
[93]
贤是一个道德的概念,有贤名表现为道德意义上的价值判断;赏则是政治上的实际措施。
道德判断(有贤名)诚然无须以是否致功为依据,但政治上的赏罚却必须视行为能否带来功利结果而定。
在此,道德实践与政治实践被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领域,而不计其功与以功行赏则分别构成了二者的特征。
就其以是否致功为行赏与否的根据而言,显然与法家的功利原则颇有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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