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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以权应变到以道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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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存在于世,所遭所遇,总是有一般原则难以范围的一面。
当荀子赋予义以某种工具意义时,便已内含着对一般原则之相对性的确认。
作为特定的存在,人不可避免地要独自应付各种事件,并担当相应的责任,后者既使个体承受了存在的压力(感受到了生活的严峻性),也赋予个体以存在的价值。
如果主体能够在具体境遇中面对外部世界,毫不退缩,并成功应变,那就能从一个方面实现自身的价值。
这种个体,荀子称为通士:
物至而应,事起而辨,若是则可谓通士矣。
[72]
以善于应物为“通”
,表现了荀子对境遇中具体权变的注重。
如前所述,在现代西方,存在主义也曾表现出某种注重个体存在境遇的特点。
不过,在存在主义那里,个体的在世,更多地与意志的选择相联系,换言之,对境遇的回应,似乎主要表现为主体意向的功能,与此相异,荀子把境遇的理性分析,视为物至而应的前提。
就利害关系而言,“见其可利也,则必前后虑其可害也者;而兼权之,熟计之,然后定其欲恶取舍”
[73]。
“取舍”
是特定情境中对具体利害关系的选择,“前后虑”
“兼权”
“熟计”
则是理性的分析,在这里,境遇中的选择即建立在主体的理性考察(兼权、熟计)之上。
可以看出,荀子所理解的“权”
,实际上具有双重含义:它既是指灵活变通(权变),又是指理性的比较分析(取衡)。
正是二者的统一,使荀子对个体在世方式(境遇中的选择)的规定,完全不同于存在主义。
荀子以亲子关系为例,对如上观点做了较为具体的阐释:
从命则亲危,不从命则亲安,孝子不从命乃衷;从命则亲辱,不从命则亲荣,孝子不从命乃义;从命则禽兽,不从命则修饰,孝子不从命乃敬。
[74]
按照孝的道德原则,子女应当顺从父母,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遵循父母之命往往会导致不利于父母的结果,而不从命则有益于父母。
一旦身处这种情境,则不必拘守从亲之命的一般律令,而应根据境遇分析,对道德原则做出适当变通。
对境遇的注重及权变的容忍,首先意味着确认道德原则有相对性的一面,在这方面,孔孟荀确实表现出相近的运思倾向。
不过,境遇的特定性,又不仅仅与道德原则的变通相联系。
如前文所提及的,从更广的意义看,它同时又涉及个体的存在,正是对后者,荀子似乎较孔孟予以更为自觉的关注。
前文已提及,荀子在《大略》篇中曾指出:“比干、子胥忠而君不用,仲尼、颜渊知而穷于世。
劫迫于暴国而无所辟之,则崇其善,扬其美,言其所长,而不称其所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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