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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己以安人:自我实现及其逻辑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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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关系论与力命之辩主要从主体(人)与外部自然及外部必然的关系上展现了儒家的价值理想与价值追求。
作为主体性的存在,人即类,又是个体。
它既表现为统一的整体(群体),又以自我(个体)为其存在形式。
与主体存在的这一基本结构相联系,便发生了群(群体)与己(自我)的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按照孔子的看法,人作为一种文明化的存在,总是内在于社会群体之中:“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
[25]“斯人之徒”
即泛指社会群体。
这样,“我”
与“斯人之徒”
之相与,便表现为群与己的关系。
孔子首先将自我提到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并提出了为己之说:
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
[26]
“古”
象征着孔子心目中的理想形态,“今”
则代表了当时的现实。
所谓“为己”
是指自我的完善,“为人”
则指迎合他人以获得外在的赞誉。
在此,孔子以托古的形式,提出了个体的自我实现问题。
当然,孔子所说的为己,主要是德性上的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但这里毕竟蕴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自我有其自身的价值:所谓为己,无非是在道德涵养中实现这种价值。
同时,以为己否定为人,也意味着将评价的标准从他人转向自我:个体的行为不再以他人的取向为转移。
就此而言,为己说又包含着按主体自身的理想来塑造自己的要求。
[27]
以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为目标,决定了道德涵养主要与自我的努力相联系。
孔子对主体的力量抱有乐观的自信,而主体的力量首先即表现于道德领域。
在孔子看来,无论是在道德实践中,抑或是在德性涵养中,自我都起着主导的作用;主体是否遵循仁道规范,是否按仁道原则来塑造自己,都取决于自主的选择及自身的努力,而非依存于外部力量。
正是在此意义上,孔子强调求诸己而反对求诸人:“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28]如果说,“为己”
主要从道德涵养的目标上肯定了自我的价值,那么,“求诸己”
则从道德实践及德性培养的方式上,确认了自我的能力及价值,二者从不同的方面表现了对个体(自我)的注重。
当然,作为道德主体,自我不仅仅以个体的方式而存在,它总是同时体现了类的本质,后者要求自我应当具有开放的性质,而不应导向自我中心主义。
按孔子之见,自我的完善(为己)并不具有排他的性质,相反,根据仁道的原则,个体在实现自我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实现自我的意愿。
在忠恕之说中,上述原则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所谓忠,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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