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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仁由己和天命的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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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之辩内在地联结着力与命的关系。
天的超验化,便表现为命,事实上,天与命常常合称为天命。
儒家所说的命或天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
如果剔除其原始的宗教界定,则其含义大致接近于必然性,不过,在天命的形式下,必然性往往被赋予某种超自然的色彩。
与天相对的人,自始便蕴含着主体力量或能动作用等规定。
这样,天人关系的考察,总是逻辑地引向力命之辩。
人能否把握并驾驭必然之命?必然之命是否为主体的选择提供了可能?主体权能是否有其限度?这些问题便构成了力命之辩的基本内容。
对命的把握与支配及主体的选择往往涉及理性与意志的关系,从而,力命之辩同时又与志知之辩相交错。
从更广的视域看,无论是力命关系的探讨,还是志知(意志与理智)关系的辨析,最终都指向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人的自由。
人类从自然中分离出来之后,便开始走向自由的艰难跋涉,而这一过程又始终是在必然性的制约下逐渐实现的。
力命之辩在某种意义上,折射了自由与必然的如上纠缠。
如前所述,在天人关系上,孔子以仁道的原则为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
就其内在意蕴而言,孔子所提出的仁道原则不仅要求把人视为目的,而且意味着确认人具有行仁的能力:“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10]“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
[11]为仁主要是履行道德规范,在孔子看来,人不仅是被尊重、被爱的对象,而且是给人以仁爱的主体。
作为道德之主体,人蕴含着自主的力量:为仁(道德行为)并不仅仅是被决定的,还是主体自身力量的体现(由己)。
由己与由人之分,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外在强制与内在自主的对峙,以由己否定由人,意味着将主体从外在强制中解脱出来,而这一过程又与意志的作用相联系。
孔子很注重意志的品格:“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12]不可夺志,既体现了主体的尊严,又表现为一种非外在强制所能左右的内在力量。
作为主体内在力量的具体体现,意志的功能首先展开为道德选择:“我欲仁,斯仁至矣。”
[13]欲即意向,它与由己相结合,便表现为主体的一种决定。
在此,主体的选择(欲仁)即构成了达到仁这一道德境界的前提。
主体的力量当然不仅仅体现于道德选择与道德决定。
在谈到人与道的关系时,孔子指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
[14]此处之道,泛指一般社会理想或原则。
[15]人能制定社会理想,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之化为现实,而社会理想在尚未获得现实形态时,并不能成为塑造人的实际力量。
正是基于以上看法,孔子及其门人强调:“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16]这里表现的,是一种深沉的使命感。
它从宽广的文化历史背景上,凸显了主体的历史责任:主体所面临的,已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选择,还有弘乎社会之道(理想);主体不仅要对自我的行为负责,而且担负着超乎个体的社会历史重任。
不难看出,在突出主体社会责任的背后,蕴含的仍是对主体力量更深刻的确认。
事实上,“任重而道远”
的使命感,是以“人能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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