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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兴观群怨”
新释——本体论与鉴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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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观群怨”
,是儒家诗论的传统命题,王夫之对其十分服膺,提出“‘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
’尽矣”
,“兴、观、群、怨,诗于是尽矣”
,此话分别出自《诗译》第二则和《夕堂永日绪论内编》第一则,可见在其诗论中具有一种提纲挈领的性质。
但王夫之所理解的“兴观群怨”
又与传统阐释有诸多不同,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兴观群怨”
最早由孔子提出,《论语·阳货》有相关记载。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
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28]
这里所说的“诗”
,指《诗经》,“兴观群怨”
则指《诗经》的功能与效用。
孔子的这一“兴观群怨”
说,其实内含着一种诗歌艺术的审美功能,但最终旨归则为“事父”
“事君”
,这就将“兴观群怨”
限制在了具体的社会意义层面。
汉代以来的诸多注疏家,如郑玄、孔安国等,基本都是在社会政治层面阐释“兴观群怨”
,纯粹将《诗经》作为“补察时政”
的政教工具,而且其疏解流于僵化与琐碎。
对此,王夫之批评说:“释经(此指《诗经》——引者注)之儒,不证合于汉、魏、唐、宋之正变,抑为株守之兔罝。”
[29]儒家经生式的牵强附会、拘泥旧说的政教读法,确实使《诗经》丧失了美感。
而没有审美体会,没有自得之情,《诗经》的“兴观群怨”
又从何说起呢?王夫之由此对“兴观群怨”
做出了异于旧说的独特阐释。
王夫之在诗论中多次涉及对“兴观群怨”
的解说,而以上面这段最为集中和全面,故不避繁冗,援引于此。
王夫之的“兴观群怨”
说至少有三个重要突破。
第一,王夫之并不将“兴观群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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