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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藩关系原理的近代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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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臣无外交与内政外交自主
王元周
一导论
近代西方列强和日本在侵略安南、缅甸、琉球和朝鲜等中国周边国家过程中,往往面临如何对待中华秩序下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朝贡册封关系的问题。
他们采取的态度一般是不承认这种关系的有效性,认为中华秩序下的宗藩关系为一种道义上的关系。
法国为了侵占越南北圻,也先试图破坏中越之宗藩关系,摈斥中国在越南的宗主权,指为有名无实,不可比拟于西方之保护国与被护国之间关系。
[11886年被李鸿章推荐给朝鲜国王做外交顾问的美国人德尼(Owen
NiDenny),曾于1888年在上海专门出版《清韩论》(dKorea),专门讨论中朝宗藩关系的性质,根据西方近代国际法,否定属邦论,认为朝鲜相对于中国仍为独立国。
[21德尼特别指出,即使承认朝鲜为中国的赠贡国(tributarystate),其亦仍为独立主权国,并认为英国侵占缅甸之后允许缅甸继续对中国朝贡,也正基于这种认识。
原藩属国的知识分子接受了西方近代国际法,也有类似的认识。
朝鲜人俞吉溶在《西游见闻》中就同样花很大力气去论述赠贡国与受护国的区别,从而说明朝鲜不是中国的属国,而是一个独立主权国。
在各家的论述中,藩属国的外交权是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
德尼曾强调指出朝鲜在没有中国为之主持的情况下单独与日本签订了《江华岛条约》的事实,以此证明朝鲜享有主权国的权利。
俞吉溶在论述赠贡国与属国的区别时也说,属国无缔约权,而赠贡国可以与其他独立主权国平等缔结修好通商航海条约。
然而一直以来还有一种说法,就是“人臣无外交”
。
那么,藩属国到底是否有外交权,藩属国之陪臣能够结交外国人呢?
对于藩属国到底是否享有外交权,尤其是与外国平等缔结条约的权利,清政府一开始并没有认真考虑这一问题。
最初,当法、美、日等国使节要求中国劝说朝鲜释放被捕传教士,并与之缔约通商时,总理衙门总以朝鲜虽为中国藩属,而内政外交向来自主为托词。
当渐渐认识到这种外交辞令所带来的恶果之后,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
然而清政府虽然派员主持朝鲜与美国等国缔结条约,但是并没有能够使中朝宗藩关系载入朝鲜与他国的条约,仅以朝鲜照会的形式加以声明。
在“两截体制”
之下,宗藩关系逐渐成为众矢之的,最终因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而彻底结束。
在中国学术界,邵循正在《中法越南关系史》中强调在中越宗藩关系中,中国对于越南国土有法律上的“绝对权”
,越南对于中国的地位与蒙古藩部差不多,越南国王等于为中国守土之牧伯,从理论上说,中国对于藩属国的军事、外交、行政、财用,甚至风俗、习惯均可随意干涉,“亦不能以中国之不干涉,遂谓中国本无干涉之权,或已放
弃此权利也”
[31。
而葛剑雄在《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中则说,朝鲜和越南虽然始终向中国称臣纳贡,但都有自己完整的国家机构,它们的内政不受中国干涉。
它们对中国的称臣主要是出于对大国的敬畏和文化上的传统习惯。
41虽然可能有理解角度的不同,两种观点仍截然不同。
要弄清传统宗藩体制下藩属国的地位,则藩属国在何种意义上内政外交自主则是一个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
本文主要基于近代中朝两国文人和官员关于“人臣无外交”
与藩属国“内政外交自主”
问题的认识,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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