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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清末州县官选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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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学习考试以定去留
清末新政是新旧制度交替之际,各种新旧矛盾聚集在一起,使原本已经存在的矛盾更为突出。
与此同时,新政中不断推出的制度改革也促使州县官选任制度必须随之变革。
其中最直接的是科举制度的废除,一方面切断了州县官的正途来源,另一方面也切断了“学”
与“出仕”
的制度联系。
而新学制的确立和新政的推行又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清政府推行奖励新学人员的政策,对高等学堂毕业生和办学出力人员奖励州县实缺,使一部分新学人员得以进入州县官行列。
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闽浙总督松寿奏奖励高等学堂学生毕业暨出力员绅折中,保举7员,或以知县分省补用,或以知县不论双单月尽先选用。
[90]与此同时,还需对原来拥有功名之人安排出路。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政务处拟定《宽筹举贡生员出路章程》6条,规定“各省举人不必限定三科,均准以拣选州县注册”
[91]。
这些都扩大了选拔州县官的来源。
同时,清末州县官考绩制度改革也使州县官选任标准发生了变化。
[92]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宪政编查馆奏定以实事为标准的新州县官考绩法。
依据这一新的制度,州县官考绩分成卓异等四等,“凡州县列入最优等者,令各该督抚加具切实考语,送部引见,实缺者请旨升用,候补者发回原省,遇缺即补”
[93]。
次年,吏部拟定卓异人员录用章程,“知府以至佐杂等官如经保荐卓异奉旨候升人员,均拟请以升阶在任候补”
[94]。
新的考绩制度确定了依据“实事”
分等作为选拔州县官的新标准,并且把“卓异”
即最优等人员定为“遇缺即补”
,表明选拔州县官从注重资历出身转向注重能力与实绩。
这种变化也直接冲击到原有的首重资历的铨选制度。
新政以来的种种变化与改革,一方面继续扩大了州县官的来源,使流品混杂、仕途壅滞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另一方面选官的标准向注重能力与实绩方面转化,政府又需要建立一定的机制予以选拔。
这一切都迫使清政府尽快采取措施来加以解决。
实际上,从同治年间开始,就已经有官员对候补人员实施考试之法予以裁汰以定去留,以解决流品混杂、仕途壅滞的问题。
同治年,云南巡抚岑毓英对府厅州县佐贰杂职中凡捐纳军功出身者皆“面试论策定列等第,分别停委、回籍、休致者不下三四十员”
[95]。
光绪初年,山西巡抚刚毅采用开馆课吏之法,即“每日传集在省候补及部选初到各员,分班到馆”
,教以各项居官办事之法。
刚毅由此提出,“部选州县各员无论何项出身,到省后均先交藩臬道府各衙门,限三个月令将地方应办一切事宜悉心学习”
,期满再赴本任。
[96]光绪五年(1879年),吏部在复议御史戈靖条陈的奏折中提出,要将捐纳劳绩两项官员,由府厅州县试论一道,定列等第,其四等不列等者,予限学习。
此后各省陆续展开,如福建由总督与司道对府厅州县154员进行考试,择其文理通顺者取留五成,“现任照旧供职,候补试用各班照常补署差委,其余分别开缺,饬令回籍”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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