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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陈行乡土志》所见的地方精英与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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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乡土志》记述的原则是以乡为范围。
然而凡例中,关于税与役的内容(第十三课《赋额》、第十四课《钱漕折价》、第十五课《滞纳处分》、第十六课《杂税》、第十七课《工役》),并非乡范围之内的事务,但与“国民义务”
有关,被特别记载下来。
[51]若是考虑第三章谈到秦锡田在地方的政治活动及其意图、背景的话,《陈行乡土志》的作者们想要扶植学生的举动,可说并非单纯地停留在“国民义务”
一点上。
以下针对清末以降的地方财政,回顾秦锡田等地方精英的活动,探讨《陈行乡土志》中收录的关于税、役内容的背景。
清末实施所谓的新政,以国家出面,来进行政治机构的整饬。
从乡级的视角观察这类行政改革时,可将其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地方领导阶层主导,从每个乡过去便存在的慈善、桥梁、道路等社会资本入手进行整饬,以及推行创立学堂等项目。
第二类则由县以上的行政机构主导,各地统一设置的警察、教育等相关项目。
这些从《陈行乡土志》有意识地对行政中“民治”
与“官治”
的领域进行的记载和区分中,也可以观察到。
从财源来看,关于第一类,除了对市镇商人课捐之外,还有的出自精英人士个人财产,从前面提及他们的“善举”
经历中即可以得悉。
例如,担任乡董的胡祖德,以修桥而远近驰名,被称为“四桥老人”
“六桥老人”
等。
[52]宣统三年(1911),陈行镇改建度民桥,从资金的征收,石材、石匠的筹办,到现场的督导工作,均都由其全面负责。
虽然改建费用的三分之二财源从税捐提供,但在因资金不足而导致石材、石匠的筹措发生问题,工程进度出现危机之际,胡祖德将自己个人的资产投入,终于完成了工程。
其经过被记载到石碑文中,收录在《陈行乡土志》(《附录一·陈行纪事·创建度民桥记》)。
[53]地方官施行地方自治制,对县以下的地方社会行政制度进行渗透的同时,却无法将财政完全纳入政府体系,地方各种事业实际委托给了地方精英。
关于第二类的警察经费,则是通过房捐、中费,以及违法罚款筹集。
教育经费则以教育款产的房产收入、利息收入,加上附加税、中费等来补充财源,[54]形成追加正税、杂税之外附加税的“县财政”
。
[55]新式附加税的引进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无论第一类或第二类,地方精英因为掌握实质的征税功能,与作为课税对象的民众之间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后来导致毁学暴动发生。
[56]所以,称赞地方精英为了公共事业献出个人私财的同时,也需注意到由于“公”
“私”
领域之间的界线暧昧,不免存在假公济私的情形。
《陈行乡土志》的记述在某种意义上,或许有地方精英应作为征税支配者的观点。
这方面情况虽然存在,却使得地方精英在主观上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对抗关系,变得更为显著。
宣统元年(1909),秦锡田在江苏谘议局第一回常会上提出关于财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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