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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主体——人作为主体的规定性及其主体能力的根据和发展:第六章人作为主体的基本规定性;第七章主体能力的自然基础;第八章主体的社会规定性。
第三篇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在实践基础上真善美的统一与自由的实现:第九章主客体统一的规定性;第十章实践;第十一章认识;第十二章自由。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既是辩证唯物主义得以形成的基础,同时又是体现在历史观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就理论性质而言,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一般世界观和历史观的关系,二者在内容和观点上是相互内在地包含的,而不是外在地结合在一起的。
因此,把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拆开并列起来,变成外在结合的联系,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所固有的内在的统一关系。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突破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二分结构”
,在阐述“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
时就说明了社会的物质性,包括社会存在、社会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以及自然的物质性与社会的物质性的关系,并以意识与存在的关系这一认识活动的基本矛盾为基本线索,以客体的规定性、主体的规定性、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以及自由的实现为逻辑结构,展示出一种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体系。
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明确提出,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并力图把实践原则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体系的建构原则。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的观点,“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全部理论内容的核心”
,马克思主义哲学正是从实践活动出发去理解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从此哲学理论才既摆脱了停止于外部偶然联系的直观性,又摆脱了追求抽象本体的超验性,成为以揭示客观规律为主要内容、具有可检验性的科学理论”
[59]。
这就突破了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体系对实践范畴的认识论限定,而将其上升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核心和建构原则的高度,上升到主体与客体分化和统一基础的高度,并明确指认了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历史观和认识论中的整体性地位,力图建构以实践观点为理论基础和逻辑中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体系。
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又留下了两个理论难题:
一是明确提出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观点和理论核心,但在具体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时,又没有把这一首要观点、理论核心贯穿始终。
相反,只是在阐述了客体规定性、主体规定性之后,在第四篇第十章,即“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才对实践观点作出阐述。
更重要的是,没有把实践的观点同客体的规定性、规律性有机结合起来,辩证原则游离于实践观之外。
二是强调历史唯物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意义,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得以形成的基础,“关于实践的理论既是发现唯物史观的必然结果,又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
[60],但又提出“不能由此就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就是历史唯物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基础理论”
“就是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则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历史领域的“中介性理论”
,是体现在历史观上的辩证唯物主义。
[61]这是一个逻辑矛盾。
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作为理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也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运用性质的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就是“真正批判的世界观”
[62]。
继《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后,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1991年出版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辛敬良主编,1991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论》,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1995年出版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4版),都明确提出实践的观点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并力图用实践唯物主义精神改造原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体系,或者说,以实践为原则建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体系。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历史观高度统一的理论体系;辩证唯物主义本身就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则使辩证唯物主义获得了全面的巩固的基础;“辩证唯物主义之所以是彻底的唯物主义,不仅是因为它唯物地解释了自然,包含有唯物主义的自然观,而且特别是由于它唯物地解释了社会生活,包含有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历史唯物主义是彻底的唯物主义的标志,如果没有这个标志,就意味着彻底的唯物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还没有创立”
,历史唯物主义“使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建立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之上”
[63];马克思主义哲学确认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社会生活的本质和现存世界的基础,并把实践的观点看作是自己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唯物主义,同时可以说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64]。
这不乏真知灼见,但这一精神又未自始至终贯彻下去。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仍然“保持原来的基本理论格局”
[65],即仍然保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二分结构”
,只是在辩证法和认识论之间增加了专门阐述实践的一章,对实践的根本地位、主要特征、内在结构、活动过程和历史发展作了深入而全面的阐述,以尽力弥补“原来基本理论格局”
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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