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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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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假说和理论。
辩证逻辑主要的任务就是揭示诸思维形式的内在联系,从而使人们自觉地运用思维形式并根据它们的内在联系去辩证地思考,通过思维形式的矛盾运动更深刻地反映客观世界和实践活动的内在本质。
一、概念
概念是所有辩证思维形式的“细胞”
和“胚芽”
,在概念的内在矛盾中包含着尔后判断、推理和理论体系演化的一切萌芽。
概念是矛盾的统一。
首先,概念是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
概念属于意识范畴。
当意识以概念的形式反映事物时,经过了思维的加工制作,撇开其现象的方面,舍去其偶然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取和概括出其必然的、稳定的、本质的联系。
从这一方面来说,概念是主观的。
但就内容而言,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而又是客观的。
同样,概念的发展、新概念的产生和旧概念的淘汰,本身是概念在思维中演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主观的,表现为由概念到概念群再到概念系列的分化,仿佛是概念“自己构成自己”
;概念的这种引申、分化和“自己构成自己”
,在实质上是人的实践发展的反映,实践中的新问题、新信息使人们从新的角度来反思概念,从而使概念有了新的内容,这一过程归根结底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决定的,是对客观事物发展着的新内容的反映。
坚持能动的反映论,坚持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这是辩证思维形式的根本特点。
其次,概念是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
概念所反映的具体的客观事物,无不充满着矛盾,无不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因而作为客观事物主观反映的概念具有灵活性和变动性。
“人的概念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过渡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
[13]正是由于客观矛盾映入主观思想,组成了概念的矛盾运动,才推动了思想的发展。
概念的灵活性、可变性,并没有否定概念的确定性。
以原因和结果这一对概念为例,甲是乙的原因,乙是甲的结果,同时,乙又是丙的原因。
乙从它是甲的结果转化为丙的原因,这就是因果概念的灵活性、可变性。
但是,就甲引起乙的关系来说,乙只能是结果;就乙引起丙的关系来说,乙只能是原因。
这就是说,就一定的关系来看,因果概念又是确定的。
概念间的相互过渡、相互转化的灵活性,并没有否定概念的确定性,相反,由于揭示了具体关系和具体过程,意味着概念的更为准确的确定性。
概念的灵活性和可变性的重要表现,就是随着人类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容。
概念的变化、发展和更新,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新概念,即实践和认识的内容扩大到前所未及的领域,就会形成新的概念;二是抛弃旧概念,即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那些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旧的错误的概念不断地被新的正确的概念所代替;三是“改造”
原有的概念,即对原有的概念给予新的解释。
事物的运动和实践的发展是概念灵活性的客观基础;事物每一阶段、每一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则是概念确定性的客观基础。
概念的灵活性包含着确定性,是与确定性相联系的灵活性;概念的确定性包含着灵活性,是与灵活性相联系的确定性。
辩证逻辑的概念是灵活性和确定性的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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