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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士人不需要纯粹的文学,因为他们开出的社会乌托邦与个体精神境界本身就起着寄托情怀、安顿心灵的作用。
诸子之书都不是文学作品,但又都可视为文学作品,这绝非像一般文学史家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因为其文辞的华美通畅及其包含的优美的寓言故事;我们说诸子之书可视为文学作品是由于它们各自有着与文学的审美境界达到同一高度的精神境界,并发挥着陶冶性情的文学功能。
甚至可以说,它们较后世的纯文学更具有审美价值。
有哪部文学作品能像《庄子》那样给以精神慰藉与心灵解脱呢?汉唐之后的士人需要文学,因为他们的救世意识沉落为功名追求,不再有社会乌托邦性质,他们的自救意识也不再是心灵的自我提升、充实,而深化为生命体验、生命意识。
它不再能消解内心紧张与焦虑,而是激化了这种紧张与焦虑。
这样,他们就必须寻求一种新的方式来抒泄情感,以维持心理平衡,这种方式便是文学。
因此,作为审美形式的文学是随着士人阶层二重人格的变化而产生的,它一旦产生出来,就成为士人们另一种形式的乌托邦和精神寄寓之所,士人们再也离不开它了。
生命意识与功名追求作为士人阶层二重人格的新形式,在汉唐以后共同决定着士人的文化学术的基本形态。
表现在文学价值观上是审美价值与教化、讽谏美刺功能的并重、重审美价值、重教化功能三种价值取向。
扬雄对辞赋“丽以则”
的价值规定代表第一种倾向。
“建安文学”
也同样遵循这一价值标准。
六朝士人贵族化,在文学创作上更注意审美价值。
唐初陈子昂倡导“兴寄”
,后来殷璠标举“兴象”
又回到扬雄的价值标准。
中唐以后直到宋明,基本上是重审美一派与重社会功能一派的并驾齐驱。
皎然、司空图、严羽、公安派代表前者;白居易、韩愈、“宋初三先生”
以及理学家们代表后者。
但无论是哪一派,审美价值作为文学的基本价值大致上获得共同认可。
这表明个体生命意识与对个体心灵自由的追求在士人人格结构中获得了重要位置。
同时,儒、道、释三家思想体系在文学价值观上更表现出融会贯通的情形,纯粹儒家文学价值观同与纯粹道家文学价值观,都难以立足。
例如,皎然的《诗式》主要倾向自然是道释思想。
但其中亦兼容了儒家观念。
他分诗为一十九体,其中如“高”
“远”
“闲”
等自是道释境界,而“贞”
“忠”
“节”
“志”
“诚”
“怨”
等又明显来自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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