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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围绕“幸运驼”
品牌归属、恶意抢注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大战,在2018年即将结束之际拉开序幕。
姚慧的民事起诉状送达远山商贸的第三天,殷霞便委托专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律师王相杰,带着整理好的第一批证据,前往闵行区人民法院应诉立案。
与此同时,她也在王相杰的建议下同步提交了“幸运驼”
商标格风注册无效宣告申请,形成诉讼加商标异议双重保障,在最大范围内争取主动权。
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审查材料之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仅围绕“幸运驼”
商标归属以及是否构成侵权展开,没有复杂的专业鉴定需求,当即告知殷霞和王律师,他们这案子可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实行快审快结,不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期。
立案当天,法院便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并送达姚慧一方,明确告知她需要在15自然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自双方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举证期限共计15自然日。
庭审暂定在举证期满后第5天举行。
和动辄数月排期的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果然具有高效的优势,这让殷霞焦灼的心情稍微缓和了一些。
接下来的15天,也就是立案第2天至第16天,是控辩双方密集准备证据、激烈博弈的关键期,也是殷霞最忙碌的日子。
白天她要兼顾远山商贸的日常运营,对接坎波村的生产进度,跟进“Lakipaca”
国际商标的注册流程。
晚上还得和王律师、谢婷、张颖一起在办公室里熬夜梳理证据,逐一完善证据链。
他们不能遗漏任何一个能证明“幸运驼”
归属的细节。
按照“在先使用、市场影响力、姚慧恶意、姚慧无真实使用”
四大类抗辩理由,他们整理出了厚厚一本证据册:补充了2017年至2019年年初,“幸运驼”
品牌的销售合同、物流单据、早于姚慧抢注日期的产品包装设计稿等等。
尽管最早期的商标logo设计没经过周延,殷霞却保留有当年小广告公司设计师承接业务时的对话记录以及收费发票,而后期周延为远山商贸设立公益扶持项目并开始为羊驼玩偶做设计,更有充足的证据帮殷霞应诉。
另外,谢婷和张颖整理出大量进博会期间的参展视频、媒体报道截图、渠道商推荐语,甚至还请胡大海帮忙调取了部分当时展会现场的监控录像,每一项证据都如实证明姚慧进行商标注册之前,“幸运驼”
已经在被殷霞一方使用,属于是如山的铁证。
格风商贸唯一能推翻被告抗辩,并证明殷霞侵权行为属实的途径,是提供殷霞在格风工作期间,公司已经开始对引进销售秘鲁羊驼玩偶立项,殷霞曾代表公司与供应方联系。
然而双方心照不宣的事实是,姚慧涉足进口业务的起始时间在殷霞离开公司之后,她根本没办法提供2017年7月之前,格风打算进口秘鲁羊驼绒制品的证据。
后续搜集证据乏力,姚慧慌了手脚,她当然明白自己拿不出格风公司“在先规划幸运驼项目”
、“拥有相关客户储备”
的有效证据,如果伪造就是犯罪,那她真得吃不了兜着走。
手头上唯一能和“羊驼”
沾边的,仅有当年殷霞在格风工作时,电脑屏上摆着的两只小羊驼摆件,她只能死死抓住这根“救命稻草”
,挖空心思、牵强附会说那是公司经营的商品样品,妄图在法庭上混淆视听,为自己的恶意抢注和虚假诉讼辩护。
她拼凑出几份殷霞曾在格风任职时的工作记录,列举了大量拉美地区客户名单,以及殷霞开发那些客户时与他们之间的邮件往来,这样就可以证明殷霞“窃取公司资源”
,加上工作期间就从秘鲁拿到了羊驼玩偶样品,与其之后销售的商品形态完全一致,在举证期满当日,连同一份草草写就的答辩状共同呈交给法官。
她的确是拿出了证据,但看上去不太能反驳殷霞的核心主张,此时胜负的天平,已在悄悄向殷霞倾斜。
举证期满第3天,也就是立案后第19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交换现场,姚慧的律师反复强调,“姚慧先注册商标,应享有商标专用权”
,“殷霞离职后抢注公司规划项目,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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