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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由谁来认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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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不实和会计造假案牵涉到一个怎样认定的问题。
在过去,认定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的主要职责在其主管部门。
以上市企业为例,上市企业的发行和监管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
然而自从发生了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案以后,人们对主管部门是否还具有这种职能就产生了怀疑。
2001年7月5日,中国证券市场迄今为止最著名的一起诉讼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威风凛凛的中国证监会败诉,海南凯立公司胜诉。
海南凯立公司是由海南长江旅业公司等6家企业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3月海南证券管理办公室致函国家民委,同意推荐凯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1998年2月中国证监会通知海南证券管理办公室,同意凯立公司上报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并且要求列入海南省1997年的计划之内。
1998年6月,凯立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A股发行申请材料。
1999年6月,凯立公司收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证监发(1999)39号文](以下简称“39号文”
)。
该报告称: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所以决定取消其发行股票的资格。
据此凯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由于法院以“39号文”
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0年4月,凯立公司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以办公厅的名义发出的《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材料的函》[证监办函(2000)50号文](以下简称“50号文”
),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材料前3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
。
2000年7月凯立公司针对“39号文”
中称其97%利润虚假、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表述,以及“50号文”
认定其前3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原告申报材料前3年会计资料不实、97%利润虚假的错误结论;(2)撤销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发行资格、并且进而退回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3)判令被告恢复并且依法履行对原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凯立公司的上述第一个诉讼请求,支持了后面2个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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