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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压诸侯改分封(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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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阿党即指阿附。

元狩元年(前122),汉武帝在镇压淮南王、衡山王叛乱之时,又据左官、附益等法对叛乱者严加惩处。

所谓“左官之律”

,注引应劭曰:“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

师古曰:“汉时依上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古谓降秩为左迁,仕诸侯为左官也。”

又云:“左官犹言左道也。”

应劭曰:“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

这就是说,首先在法律上就规定在诸侯那里做官被视为不走正道的旁门左道,如果再犯法自然要严加惩处。

汉代另外有惩治“左道”

的法律,如“挟左道”

“执左道”

惑乱众心、乱朝政者要严加惩处。

何谓“附益”

呢?《诸侯王表》注引师古曰:“附益者,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

张晏曰:“何媚王侯,有重法也。”

刘向《新序》说汉武帝“重附益之法”

因此,可以说所谓“附益之法”

就是汉武帝对投靠诸侯王犯上作乱人的镇压之法。

在这些法令的约束下,诸侯王只能“衣食租税,不与政事”

按“酎金律”

等法律规定夺爵。

汉文帝时,还附加了一条法律,即“酎金律”

所谓酎,按张晏的解释是“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

酎之为言,纯也”

所谓酎金,是“侯岁以户口前黄金,献于汉庙。

皇帝临受献金,以助祭。

大祠日饮酎受金。

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

这一法律执行时,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

《史记·建元已来王子侯者年表》所载王子侯共一百六十一个,元鼎五年一次因“黄金酎祭”

不合法而夺爵者五产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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