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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短期融资券本质上就是一种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3月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共包括三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1.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一般为1年以内,标准期限为3、6、9或12个月。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的有关指引,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
2.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关指引,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在发行期限方面,指引未作硬性规定,从已发行的中期票据看,大多数集中在3~5年。
与短期融资券一样,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在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3.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或2个以上、10个或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其发行主体为中小非金融企业,可由2~10家中小企业共同发行。
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单支不超过10亿元,单个发行企业不超过2亿元,单个企业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期限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结合市场环境协商确定,一般为3、6、9月或1年及以上以年为单位的整数期限。
【小结】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与汇票、支票一样,也属于金钱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本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但是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的区别却不仅仅是出票人的不同,还意味着票据所代表的信用的不同。
由于我国《票据法》第73条将本票限定为银行本票,所以我国的本票法律制度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存在特殊之处。
银行本票代表银行信用,在我国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限制,银行本票主要是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在使用,并没有发挥太多的信用功能。
应着重掌握银行本票与汇票不同的制度,包括本票的出票、付款。
在我国,银行本票的出票需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银行本票的付款只能见票即付,所以不存在见票制度。
商业本票是与银行本票相对应的概念,指企业等非银行主体发行的,承诺于见票时或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暂时不为我国法律承认。
商业本票按其产生的基础,可分为交易性商业本票与融资性商业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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