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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准用汇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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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与汇票同为票据,很多制度原理和具体作法都基本相同,故在立法上,通常对本票只设特别规定,其他规则准用汇票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特殊规定外,都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
(一)本票的出票
根据《票据法》第80条第2款,本票的出票行为,适用《票据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二)本票的背书
我国不承认不记名本票,同时也不允许通过空白背书将票据转化成不记名本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或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义务。
背书人的票据义务主要体现在其为追索权的义务人之一。
当银行本票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等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连带责任。
(三)本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向票据债权人(持票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承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制度,属于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国外立法一般在汇票部分规定保证,本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我国票据法遵循了这一惯例。
但由于本票中并没有承兑制度,所以《票据法》第47条第1款关于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保证人的规定,本票无法准用。
(四)本票的付款
与保证相同,本票对汇票付款制度的准用也应排除与承兑有关的条款。
其他条款均应适用,其中有关付款人的规定对应出票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出票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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