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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票据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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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和原因
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除人身权外,一般都不能永久存在。
为稳定交易秩序,提高经济效率,法律敦促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和保全权利,否则将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票据权利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该种法律事实即票据权利的消灭原因。
(一)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失去法律效力。
能够使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主要由票据法规定,民法上的某些法律事实也有相同效力。
按照消灭权利的不同,有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和追索权的消灭,从而又有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的区别。
仅为付款请求权消灭的,持票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消灭的,则票据上权利绝对消灭,持票人只能依据票据法上“利益偿还请求权”
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
1.付款
这里所说的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就是获得票据金额。
当票据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则票据上全体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实现而消灭,消灭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清偿
当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履行了相关保全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此时,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所有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个被追索人清偿后,持票人因获得票据金额及相关款项而丧失追索权。
此种情况,与付款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有所不同:清偿人如果是出票人,则票据关系完全消灭,票据权利不复存在;如果清偿人是其前手或者保证人,则清偿人取得再追索权,票据权利继续存在,称为“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
。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续到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其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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