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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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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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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根据此条的规定,可以从不同票据当事人的角度来确定票据变造后的法律效果。

(一)变造人的法律效果

票据变造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变造人必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如果变造人不是票据上的债务人,那么他仅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变造人本身也是票据上的票据债务人,那么他还要负票据上的责任。

1.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票据变造,在民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变造人要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基于票据变造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票据当事人,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变造人进行损害赔偿。

2.刑法上的刑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102条规定,有票据欺诈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的票据变造罪,其构成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同时还必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3.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票据变造的情形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时候,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变造人的法律效果

1.变造前签章人的法律效果

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签章时,票据记载事项并未发生任何更改,其应对变造前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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