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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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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变造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的票据在变造前应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在变造后则成为形式上无效的票据。
(二)票据变造的特征
1.变造票据的主体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
票据变造是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签章除外)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因此有无变更票据记载的权利是判断是否构成票据变造的一个重要标准。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变更票据记载事项应把握以下几点:①除票据的原记载人外,其他人无权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这些票据记载事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不得更改,否则更改无效。
③有变更权的原记载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必须在变更处签章证明。
④有权变更票据签章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原则上必须在票据交付之前进行变更。
2.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无权变更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才构成票据变造。
变更的是签章还是其他记载事项是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本质区别。
如果变更的是签章,是票据伪造,而非票据变造。
无权变更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应该是足以使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记载事项。
票据变造不仅限于对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也包括对票据上的任意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因为任意记载事项的变更,也可能会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
对于变更后不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变化的记载事项的变更,一般不认为是票据变造。
3.票据变造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
票据变造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行使票据权利,实现票款的支付,获得金钱。
如果行为人变更票据记载内容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金钱支付,则不构成票据变造。
这一构成要件与票据伪造是相同的。
4.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已经成立的有效票据
被变造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至少在外观上是有效的。
如果一张票据,在外观形式上不构成记载齐全的有效票据,可以任意变更,则不构成票据变造。
在我国,如果是对空白票据进行补记,无论是否获得授权,都不属于票据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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