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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越权部分说。
票据上记载金额的越权代理,其越权部分与未越权部分的界限比较清楚,对越权代理行为应划分为越权代理人和本人的责任范围。
本人就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负担票据责任;代理人只就记载金额超越被代理人授权金额的部分负担票据责任。
第三种是本人无责任说。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就视为代理人自身的票据行为,本人无须再负票据上的责任。
第四种是连带责任说。
本人和代理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我国《票据法》采取越权部分说。
[6]越权部分说的优点在于将本人与越权代理人的责任划分开来,责任清楚,对本人及代理人比较有利。
只是需要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分别对本人和代理人进行追索。
(2)票据的其他越权代理责任。
票据的其他越权代理责任包括提早到期日、未按被代理人的提示记载付款地等。
与票据金额越权的责任相比,确定票据其他越权代理责任就比较困难。
票据日期、付款地的越权代理,虽然加重了本人票据上的负担,但只是加重了票据债务的履行负担,并没有在实质上加重本人的票据债务。
所以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这些越权形式不适用票据金额越权代理的责任,本人不能就这些越权主张对物抗辩,而只能对人抗辩。
越权代理人应就自己的行为对本人承担侵权责任,本人具有利益返还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3)法定代理人的越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的越权代理,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代理法人或组织进行的“代理”
行为。
为了保护第三人,在票据法上,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不论是否越权,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持票人都负有票据上的责任。
法人对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可依民法有关规定要求其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我国《票据法》中虽然没有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但是表见代理制度是以保护交易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有必要了解。
1.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表征,并与其进行票据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行为后果的“代理”
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第三人在行为时必须具有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设立的,必须要求第三人在行为时是善意的。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第三人应当知道而未知,则本人(即被代理人)可对第三人提出抗辩。
应注意的是,此处的抗辩应局限于第三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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