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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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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代理成立的法律效力
票据代理人的票据代理行为符合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票据代理即成立,产生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因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二)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缺陷的法律效力
票据代理形式要件有缺陷,不能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其法律后果因缺乏形式要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缺少代理的意思表示
票据上有代理人的签章和被代理人名称,但并未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在外观上表现为共同签章行为。
代理人虽然可以主张代理关系并举证证明代理权,但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所以不能成立有效的代理关系。
此种情形,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应自己承担票据责任,签章的后果不能归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缺少被代理人的明示
在票据上有代理人的签章,而没有被代理人的明示,这种情形属于隐名代理。
在票据法上,票据代理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认隐名代理的效力。
所以,如果票据代理缺少被代理人的明示,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
3.缺少代理人的签章
代理人直接以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人的签章,如果代理人经由本人授权,则构成“票据代行”
。
[3]票据代行是指票据行为人具体指示他人就特定记载内容的票据,代其签章,代行人仅为票据行为的执行人,其所为的票据行为视为指示人的行为,由本人承担。
票据代理与代行十分相似,但二者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代理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成立;票据代行,仅仅是一种行为的代劳,不要求条件,只要依指示行事即可,即使代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
(2)票据代理,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主要是根据本人的授权依代理人自己的意志,为本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票据行为;票据代行,代行人是本人的工具,对所做的行为不必关心也不用有任何意思表示。
(3)票据代理,代理人没有签章,只有本人签章,如果有授权通常就认为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没有授权则是票据伪造;票据代行,则是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代行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
(三)票据代理实质要件有缺陷的法律效力
票据代理实质要件有缺陷,就是票据代理的代理权有瑕疵,不能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1.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民法上的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是指票据行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以本人的名义作出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无权代理要求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但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即缺乏票据代理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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