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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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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依据这一规定,持票人享有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若持票人行使该利益返还请求权,则形成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但是对持票人而言,并非持有过期票据就意味着享有此等权利。
持票人必须证明出票人或承兑人已经因票据的签发承兑而享有利益,才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
上的非票据关系还有复本的发行关系、返还关系和誊本的返还关系。
[1]台湾“票据法”
第114条规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自付费用请求出票人发行复本,如果汇票的收款人行使上述请求权,则构成复本的发行关系。
就票据的复本而言,其也是出票人所签发的票据,与票据原本效力完全相同,表示同一票据债权,互相没有从属关系。
发行汇票复本只是为了异地承兑、付款的方便。
台湾“票据法”
第117条规定,如果出票人为异地承兑方便而送出复本中的一份,应于其他复本上载明接收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
持票人可以据其记载请求复本的接收人交还其接收的复本,这就是复本的返还关系。
台湾“票据法”
第118条规定,持票人有作成汇票誊本的权利。
誊本与复本不同,仅是票据原本的补充。
虽可在其上作成背书及保证,但不能仅凭誊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此外,誊本应按原票据正确复制,亦将票据上的背书及一切记载事项誊写于上。
根据台湾“票据法”
第119条的规定,持票人作成誊本之后,如为承兑而送出原本,应在誊本上作明确记载,记载原本的接收人及其姓名、名称、地址。
持票人可以请求原本的持有者交还原本,若持票人行使上述返还请求权,则构成誊本的返还关系。
【小结】
票据关系是本章的核心概念,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由票据行为引起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内容、客体三部分组成,票据关系的主体为票据当事人,内容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而客体为票据金额。
票据基础关系是当事人在签发、使用票据前所形成的一般民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虽然由民法调整,但与票据关系联系紧密。
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既相互分离又有牵连。
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是票据无因性的体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包括三个方面:(1)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2)票据关系的存在不能影响原因关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为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对方当事人明知原因关系存在瑕疵的除外。
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在不同的基础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总结起来,该等牵连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效力和票据权利内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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