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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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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概述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由票据行为引起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也有学者定义为:“票据关系者,乃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之法律上债权债务关系。”
[1]票据关系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重含义。
(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通过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和形成。
其性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对票据关系的调整,主要是票据法。
其他相关法律对票据关系也有规定,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就是在票据遗失、灭失、被盗时,用于消灭特定票据关系的程序。
(2)票据关系的范围,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票据关系既然是产生于票据行为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其范围应为票据上的文义所限。
凡是票据法未予特别规定,票据上亦未载明的事项均非票据关系的内容。
而且票据上的文义记载如果并非票据法规定的内容,一般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中的当事人、第三人无关。
例如在本票中,出票人出票后,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持票人享有在规定时点要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权利,不获付款时,依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上记载的其他债务人享有追索权。
这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与产生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第三人(除非是在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无关。
(二)票据关系的性质
票据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票据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应符合民法、债法的一般规定。
总结起来,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有六种原因,即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和缔约过失。
[2]从票据关系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票据关系因票据行为而产生,所以票据行为因意思表示而产生无异议,但究竟是基于契约还是单方允诺则取决于对票据行为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的不同判断,对此,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双方法律行为说,即契约行为说。
该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票据的授受是契约发生的必要要件。
根据票据当事人对直接当事人之外的后手承担票据债务理由的不同,该说又分为单数契约说和多数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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