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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票据法》立法宗旨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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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宗旨
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票据法》的如下立法宗旨。
1.规范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等,作为技术性规范,各国的票据法一般均会对票据行为的内容和行使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其效力的法定性、明确性,促进票据的流通。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票据行为,同样也对各票据行为适用的规则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汇票上不具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汇票无效;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汇票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保证应当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人名称、住所以及被保证人、保证日期等相关事项。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可以方便当事人确认票据在形式上是否合法,从而使票据可以便捷地加以转让。
2.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与规范票据行为也是密不可分的。
因为票据行为合规合法,本身就可以起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即便票据符合法定要件,票据债务人也有可能基于各种理由拒绝承兑、付款,而且持票人的票据由于是有形的纸质票据,也存在毁损、灭失的可能性,这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需要在立法上确立特定的制度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票据法上赋予持票人以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还为丧失票据的持票人提供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等多种救济途径,这为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由于票据权利有可能因时效期间届满和其他一些事由而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票据债务人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而使票据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我国票据法还赋予了这一类票据债权人以利益偿还请求权,其可以基于民事权利而要求票据债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先期交货、约期付款”
为特征的商业信用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票据作为商业信用中的一种重要结算工具和载体,在日常各项交易中已经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
然而,信用活动的特点就在于其容易放任自流,信用关系中不讲信用的现象还十分普遍。
在票据活动中,市场交易主体违法、违规使用、转让票据,例如不按规定签发、承兑汇票,签发空头支票等,就会扰乱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票据法律规范对票据活动进行规制。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和严格的形式性,通过具体规定票据及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各项具体规则,以及明确违反票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引导各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商业信用,消除票据结算和票据流通中的混乱现象,制裁票据违法行为,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使用票据进行交易可以极大提高资金结算的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因此票据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
在法律上保障票据流通,不仅有利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及时结清债权债务,还有利于融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节货币流通,增强企业活力。
[6]因此,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票据立法,以促进和保障票据的流通使用。
我国票据法亦充分体现了对票据权利的保障,例如统一规定票据形式,对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规定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承认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等。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使票据在我国商品交易中得以广泛使用,提高市场资金的融通效率,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商业信用,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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