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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政策与制度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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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
赵秉志[1]彭新林[2]
一、前言
腐败是当今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问题。
腐败犯罪亦是当前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日益猖獗的腐败犯罪不仅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对国家的稳定构成潜在的乃至现实的威胁,成为社会的巨大隐患。
在腐败犯罪中,高官[3]腐败犯罪特别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高官腐败犯罪由于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身处地方和部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位高权重,从政根基深厚,关系网发达,干扰办案的能量较强,占有更多体制内外资源,因而其被揭露、发现和查处的概率相对较小。
在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背景下,他们的腐败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破坏力更强,不仅严重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威信,玷污执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而且会直接削弱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危及政权的根基,影响社会稳定。
正因如此,有学者甚至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省部级高官腐败这一社会极其丑恶的现象,已成为中国经济的致命问题和中国的头号问题。”
[4]
应当说,执政党和政府历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高官腐败犯罪的惩治和防范,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惩贪防腐措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因为贪污受贿而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几乎一个没有。
[5]但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查处省部级高官的帷幕则渐次拉开,其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4月,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因犯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成为第一个因腐败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官。
2000年3月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因为腐败犯罪而走上断头台的省部级领导干部。
2000年9月14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后被处决的官位最高的腐败分子。
2003年4月23日,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成为全国第一个因腐败犯罪而被查处的省部级执政党外的高级干部。
查处的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的腐败犯罪高官有三位,他们分别是:1995年被查处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2000年被处决的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2006年被查处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
可以说,我们共和国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波澜壮阔的反腐倡廉史。
特别是近年来,执政党和政府高举反腐败大旗,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饬吏治,严肃法制,成就斐然,谱写了一曲曲反腐倡廉的壮丽篇章。
如据中央纪委向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
的工作报告显示,仅在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这五年间,中央纪委查办的腐败案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就占了98人。
[6]其中,涉嫌腐败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也不在少数。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字,1993—1997年,涉嫌腐败犯罪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为7人;1998—2002年,这一数字为19人;2003—2007年,这一数字为35人;2008—2010年,也有18人(2008年4人、2009年8人、2010年6人)落马。
[7]一个个反腐大案、要案不断被揭露,一个个腐败犯罪高官纷纷落马,不仅表明了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也有力震慑了腐败犯罪分子,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增强了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当然,也毋庸讳言,当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总体上仍呈现出上升趋势,高官腐败犯罪现象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很多官高位显的腐败犯罪分子,还在不断被深挖出来,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考虑到目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腐败犯罪的整个变化特点和趋势,高官腐败犯罪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执政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程度和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而且高官腐败犯罪潜伏期长、隐蔽深、危害大、影响广,更容易触动社会敏感的神经,为国内外所广泛关注,在腐败犯罪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故而从法理上对高官腐败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更好地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鉴于此,本文试以高官腐败犯罪为视域,对其引发出的几个主要法理问题予以探讨。
二、高官腐败犯罪与死刑适用
(一)高官腐败犯罪获死刑案件扫描
谈起高官腐败犯罪获死刑的案件,相信社会大众对于改革开放以来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四个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并不陌生,即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案、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案和原国家药品食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萸案。
2000年3月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胡长清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因贪腐犯罪问题被处以极刑的副省级的领导干部。
从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余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4万元,此外,胡长清为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且对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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