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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造命与循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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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命与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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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根据清儒的看法,人的价值首先表现在化“天之天”

(自然)为“人之天”

,而后者又具体展开于造命、相天的过程。

命是儒家价值体系中早就出现的范畴,它与力相对,表现为一种必然趋势;而这种趋势又往往被赋予某种神秘的形式。

尽管荀子已剔除了命的神秘形式;但在正统儒学中,命仍然主要被界定为一种超验的力量。

相形之下,清儒似乎更多地上承了荀子的思路。

按清儒之见,命并不体现任何神秘的意志,而完全表现为一种自在的力量:“天之命,有理而无心者也,有人于此而寿矣,有人于此而夭矣,天何所须其人之久存而寿之?何所患其人之妨已而夭之?其或寿或夭不可知者,所谓命也。”

[79]天与命是同一序列的范畴,天的自在性,使命也呈现为一种自然(无心)的趋势。

在此,清儒主要做了还原的工作(命由神秘的必然被还原为自然的力量)。

那么,从正面看,命的具体内涵究竟是什么?清儒对此做了如下的解说:

天者,理也;其命,理之流行者也。

[80]

质言之,命即理在自然过程中的体现,对命的如上界定既肯定了命(必然趋势)的自在性,又展示了其作为事物稳定的内在联系的特性。

命作为自在的必然趋势,首先存在于主体之外并制约着主体的实践。

然而,对明清之际诸儒来说,主体并不仅仅是被决定者,在化天之天为人之天的过程中,人同时表现出一种造命的能力。

与黄宗羲齐名的清初大儒孙奇逢已指出:“有志之士,不听命于数,我由命造,命亦由我造。”

[81]这是当时相当普遍的观念。

如陈子龙亦认为“志士仁人莫不穷其力之所至而不言命之所有”

[82]。

质言之,主体不应当被动地受命。

王夫之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发挥:

唯造命者而后可以俟命;能受命者而后可以造命,推致其极,又岂徒君相为然哉?[83]

他肯定了君相可以造命之说,但又做了重要的补充,即强调不仅君相可以造命,而且每一主体都具有作用于命的能力:“一介之士,莫不有造焉。”

[84]这样,人可造命便被提升为一个普遍的命题。

所谓造命,即在实践过程中支配和利用必然之理,并由此实现主体的目的。

命作为理之流行,本是对象之间的自在联系,唯有通过主体的作用,才能为人服务。

在这一意义上,王夫之认为道之用依乎人:“道行于乾坤之全,而其用必以人为依。”

[85]主体支配必然之理(道)并使为人所用的造命过程,展开于天人关系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就对象而言,它表现为对自在之物的改造:“金得火而成器,木受钻而生火,惟于天下之物知之明,而合之,离之,消之,长之,乃成吾用。

不然,物各自物,而非我所得用。”

[86]金属加热后可以锻打成器,这是必然之势,而人在支配了这一必然之势后,便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将其改造成合乎人需要的存在,这一过程即构成了前文所谓的化“天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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