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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德不踰闲”
的历史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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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对义利关系与理欲关系的辨析,在总体上表现了注重义的价值取向。
作为理性化的当然之则,义本身是否具有绝对性?这种绝对性是不是排斥可能的变通(它是否具有理论伸张度)?如何解决道德原则与具体境遇的冲突?等等。
这些问题在儒学中常常展开为经与权的关系。
“经”
所突出的,是道德原则的绝对性,权变则蕴含着对相对性的容忍。
将“经”
视为第一原理,往往容易导向独断论,后者在价值观上即表现为权威主义;权变的引入,则常常构成了对权威主义价值观的某种限制。
从另一方面看,道德原则的绝对性在一定意义上表征着人的普遍本质,其相对性则折射了人在具体境遇中的存在。
就此而言,经权关系同时又进一步展示了人本身的价值意义。
与确认义的至上性相应,孔子首先将关注之点指向道德原则的绝对性。
以仁道而言,主体必须无条件地时时遵循,不可须臾相违:
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58]
作为道德的主体,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应以仁道为准则。
孔子以两个“必”
字,点明了道德原则的这种绝对性。
仁道的外化,即表现为礼。
仁与礼尽管有内在与外在之别,但作为一般的道德原则,二者在普遍必然这一点上并无二致。
当颜渊问如何才算为仁时,孔子便一口气规定了四项要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59]在此,人的一切言行举止,几乎全部被纳入了礼的框架之中,换言之,礼作为道德原则而构成了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道德原则一旦被赋予无条件的、绝对的形式,便同时具有了超越具体利益关系的性质。
《论语》中记载:
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
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60]
子贡以为告朔之时以羊相供未免有些可惜,而在孔子看来,告朔供羊乃是礼所规定的形式,它体现了礼的神圣性,因而尽管此举于利有所损,但却断不可去。
在这种近乎固执的态度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对道德原则合理性的信念,不妨说,它实际上从道德原则与具体利益的关系上,进一步突出了前者的至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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